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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易字第23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翁方彬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843號,中華民國96年11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炳禎
法 官 朱光仁
法 官 陳博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嘉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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