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易字第27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三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於民國97年1月30日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加重竊盜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97年1月30日執行羈押,至97年4月29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4月30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德水
法 官 林婷立
法 官 談 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家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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