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97,上更(二),647,201003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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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更(二)字第647號
上 訴 人
即 自訴 人 甲○○
自訴代理人 陳化義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偽造文書案件,因上訴人追加起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追加之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自訴人於本院追加被告乙○○涉嫌詐欺及教唆瀆職等罪,惟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之規定,追加起訴限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始得為之,惟上訴人於本院始提起追加之訴,顯違程序,爰不經言詞辯論,逕就此部分,諭知不受理。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趙文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葉金發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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