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97,上訴,1596,2010030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訴字第1596號
上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訴更字第9號,中華民國97年2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書所指各情,合議庭評議認檢察官應明確詳列㈠被告於何會虛列何人為人頭會員?㈡被告於何日、何會、以多少標息、冒用何人之名標會,各詐得多少會款?㈢被告偽造何人標單,向何人如何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等之犯罪事實,提出證據,並指出其證明之方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2項、364 條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郭雅美
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魏新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儒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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