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理由
- 一、自訴意旨略以:
- (一)吳亞敏係自訴人己○○、戊○○、庚○○與同案被告辛○
- (二)因自訴人長期旅居國外,故有關國內財產,均委由吳亞敏
- (三)因認被告丁○○、丙○○與業已死亡之同案被告辛○○所
- 二、自訴人認被告丁○○、丙○○共同涉有上開罪嫌,無非係以
- 三、訊據被告丁○○、丙○○堅詞否認有自訴人所指前揭犯行,
- 四、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
- 五、經查:
- (一)自訴人己○○、戊○○、庚○○與同案被告辛○○、被告
- (二)自訴人雖以:其等係以自有資產委由吳亞敏代為投資股票
- (三)綜上所述,本件自訴人所舉證據,既均不足證明被告丁○
- 六、原審判決以不能證明被告丁○○、丙○○犯罪,而為被告丁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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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訴字第2033號
上 訴 人
即自訴人 己○○
代 理 人 侯海熊律師
溫尹勵律師
上 訴 人
即自訴人 戊○○
乙○○
庚○○
前列3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己○○.
前列4人
共同代理人 張睿文律師
被 告 丁○○
選任辯護人 連雲呈律師
被 告 丙○○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林耀泉律師
張國權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自訴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自字第4號,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
(一)吳亞敏係自訴人己○○、戊○○、庚○○與同案被告辛○○(業於98年4月3日死亡,本院於98年5月13日撤銷原判決,改判自訴不受理)、被告丁○○共同之母親,自訴人乙○○為自訴人戊○○之配偶,被告丙○○則為被告丁○○之同居女友(現已結婚)。
(二)因自訴人長期旅居國外,故有關國內財產,均委由吳亞敏代為管理,吳亞敏於民國93年1月30日死亡。
同案被告辛○○竟於獲悉吳亞敏死亡後之第一個工作天即93年2月2日,偽造自訴人名義之授權委託買賣有價證券同意書,將自訴人在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安和分公司(原名為金豪證券,下稱國票證券安和分公司)帳戶名下之股票出售一空。
待出售股票款進入帳戶後,同案被告辛○○與被告丁○○、丙○○等人旋即陸續偽造自訴人名義之銀行取款條,將自訴人在誠泰銀行龍山分行(現更名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龍山分行)帳戶內之款項提領後,分別從自訴人帳戶轉匯出去(自訴人之證券帳戶、銀行帳戶及提領、轉匯情形,詳如附表所示)。
(三)因認被告丁○○、丙○○與業已死亡之同案被告辛○○所為,共同涉有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即授權委託買賣有價證券同意書、銀行取款條)、第217條之偽造署押(即授權委託買賣有價證券同意書上之簽名)及盜用印章罪(即授權委託買賣有價證券同意書及銀行取款條上之印文)、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即詐賣股票、詐領存款)等罪嫌。
二、自訴人認被告丁○○、丙○○共同涉有上開罪嫌,無非係以附件所示之書證等件,為主要論據。
三、訊據被告丁○○、丙○○堅詞否認有自訴人所指前揭犯行,被告丁○○辯稱:其僅係與同案被告辛○○合資操作股票,對於同案被告辛○○如何使用前揭股票及銀行帳戶,其均不知情亦未參與等語;
被告丙○○則辯稱:其當時係被告丁○○之同居女友,被告丁○○向其借用帳戶使用,其便出借,並不過問如何使用,其對於本件股票出售及款項提領均不知情等語。
四、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得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
而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30年上字第816號等判例意旨參照)。
五、經查:
(一)自訴人己○○、戊○○、庚○○與同案被告辛○○、被告丁○○係兄弟姊妹,吳亞敏則係其等母親,自訴人乙○○為自訴人戊○○之夫,自訴人有分別開立前揭股票及銀行帳戶,同案被告辛○○在吳亞敏死亡後,確有以自訴人名義填載授權委託買賣有價證券同意書,出售自訴人股票帳戶內之股票,同案被告辛○○其後填載自訴人名義之銀行取款條,提領自訴人銀行帳戶內款項後分別轉匯出去等事實,業據同案被告辛○○於原審自承明確,並有自訴人所提如附件編號4至6所示之書證等附卷可稽(見原審卷㈠第14至38頁)。
而自訴人開立之證券帳戶、銀行帳戶及本件提領、匯款情形,確如附表所示等情,亦經原審依職權函詢後整理屬實,有國票證券安和分公司97年1月21日國證經字第0970000616號函及所檢附之自訴人開戶資料、該出售股票之交易明細及授權書(見原審卷㈢第250至293頁),與臺灣新光商業銀行龍山分行96年3月20日(96)新光銀龍山字第960018號函及所檢附之提款單、轉匯明細(見原審卷㈠第139至152頁),該行96年11月8日(96)新光銀龍山字第960091號函及所檢附之自訴人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原審卷㈢第79至177頁)等件在卷足憑,是此部分事實自堪認定。
(二)自訴人雖以:其等係以自有資產委由吳亞敏代為投資股票買賣,所以才開立前揭股票及銀行帳戶,故本件在吳亞敏死後的出售股票及提領款項行為,均未經過其等授權同意等為由,而據以指訴本件有行使偽造私文書、偽造署押及盜用印章蓋用印文、詐欺取財之情。
然查:⒈自訴人主張係以自有資產委由吳亞敏代為投資,惟其等就自有資金來源為何,不僅未能提出任何事證加以證明,甚且自訴人之代理人就此於原審先係改稱:這些帳戶從開戶時起,裡面的錢、股票就是吳亞敏從家產中分配給各個自訴人的,所以帳戶裡面的錢及股票從開戶開始就是吳亞敏贈與給各個自訴人的云云(見原審卷㈣第4頁);
嗣至本院則又改稱:自訴人位於國票證券公司股票帳戶內之股票及新光銀行龍山分行帳戶內之資金來源,一部分來自於渠等父親馬榮相之遺產,一部分來自於吳亞敏之贈與云云(見本院卷㈠第9至10頁),並提出如附件編號46、47所示馬榮相及吳亞敏之遺產稅繳納證明書及其顯示之遺產明細、馬榮相遺產之分割協議書影本各乙份為之證明(見本院卷㈠第32至37頁)。
然經核上開書證充其量僅足以證明馬榮相、吳亞敏之遺產明細與遺產稅之繳納情形,及自訴人庚○○、己○○、戊○○與吳亞敏、被告丁○○、同案被告辛○○間就被繼承人馬榮相之遺產確有分割之協議等情,然尚不足以證明自訴人所稱位於國票證券公司股票帳戶內之股票及新光銀行龍山分行帳戶內之資金來源,一部分來自於渠等父親馬榮相之遺產,一部分來自於吳亞敏之贈與等事實,實至為顯然。
是以,自訴人就其等於國票證券公司股票帳戶內之股票及新光銀行龍山分行帳戶內之資金來源,先後所述既非一致,且又始終未能提出任何積極證據資為上開資金係自訴人自有資產之證明,則自訴人主張係以自有資產投資云云,自難遽認為事實。
⒉另依證人即國票證券安和分公司營業員子○○於原審所述:「(己○○、戊○○、庚○○、乙○○這4個帳戶開完戶後存摺、印章交給何人?)辛○○叫我去找馬媽媽開戶,印章開完戶後我們都是交給客人,當時辛○○及馬媽媽都在那邊,我忘記是交給何人,至於存摺我是交給馬媽媽…。」
、「(自訴人己○○、戊○○、庚○○、乙○○有無跟你下過單或買賣過股票?)沒有。」
、「(己○○、戊○○、庚○○、乙○○他們開完戶後,這麼多年來,有無跟你查證過股票進出或金額的問題?)沒有。」
等語(見原審卷㈢第46至47頁),雖可知自訴人於甫開戶後,即將該股票及銀行帳戶之存摺、印鑑等重要資料悉數交予吳亞敏,且從未親自透過該等帳戶進行股票交易,亦未詢問過該等帳戶股票交易情形等節,然自訴人開立該股票及銀行帳戶之目的究係為何?及自訴人提供股票帳戶與銀行帳戶予吳亞敏,其等與吳亞敏間又係基於何法律關係?則因吳亞敏業於93年1月30日死亡,已無從查證。
⒊又自訴人雖指稱該股票及銀行帳戶,雖交由吳亞敏使用,然並未授權給同案被告辛○○使用,是以,同案被告辛○○於吳亞敏死亡後之第一個工作天(93年2月2日),即偽造自訴人名義之授權委託買賣有價證券同意書,將自訴人等在國票證券安和分公司帳戶名下之股票出售一空,並待出售股票款進入帳戶後,同案被告辛○○旋又與被告丁○○、丙○○陸續偽造自訴人名義之銀行取款條,將自訴人在誠泰銀行龍山分行帳戶內之款項提領後,分別轉匯至同案被告辛○○及被告丁○○、丙○○如附表所示之帳戶內,則被告丁○○、丙○○與同案被告辛○○,自共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第217條偽造署押、盜用印章及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等罪嫌云云。
然查,同案被告辛○○生前及被告丁○○、丙○○就自訴人此部分所指既均堅詞否認,同案被告辛○○並辯稱:其係與被告丁○○合資操作股票,其僅係借用自訴人名義開立上開股票及銀行帳戶等語、被告丁○○亦辯稱:其僅係與同案被告辛○○合資操作股票,對於同案被告辛○○如何使用前揭股票及銀行帳戶,其均不知情亦未參與等語、被告丙○○則辯稱:其當時係被告丁○○之同居女友,被告丁○○向其借用帳戶使用,其便出借,並不過問如何使用,其對於本件股票出售及款項提領均不知情等語;
且上開股票及銀行帳戶多年來絕大部分均交由同案被告辛○○交易使用,未曾出現過任何爭議之情形等節,復據證人子○○於原審證稱:「(剛才提到己○○、戊○○、庚○○、乙○○這幾個戶頭是何人使用?)是辛○○。」
、「(除了辛○○外,有無其他人使用上述戶頭買賣股票?)有時候辛○○不在,會交代馬媽媽幫他弄…。」
、「(自訴人這幾個帳戶是如何交割?)都是到一品大廈找辛○○…。」
、「(你的意思是否每天將交割憑單,當面交給辛○○?)是…。」
、「(交割有無發生過帳戶款項不足要補現金的情況?)會。」
、「(這時候要通知何人?)辛○○…。
」、「(這些帳戶這麼多年下來,有無發生違約事件?)沒有…。」
、「(這段期間的交易,你主要是否與辛○○接觸?)是。」
、「(所以你剛才提到偶爾是馬媽媽外,大部分都是辛○○,有無跟其他人?)沒有。」
等語明確(見原審卷㈢第46頁反面、48頁反面、49、51頁反面、54頁),而同案被告辛○○又業已於98年4月3日死亡。
準此,同案被告辛○○與吳亞敏間及同案被告辛○○與自訴人間,就上開股票及銀行帳戶之使用、股票之買賣及銀行款項之提領,究係基於何法律關係,係盜用抑或業經授權而有權使用?及縱若同案被告辛○○確係未經授權而為上開偽造、盜用之行為,則被告丁○○、丙○○與同案被告辛○○間,又是否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自均因辛○○業已於98年4月3日死亡,而無從釐清與進一步查證。
⒋再自訴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其餘書證,及另於本院請求傳訊證人即前台新銀行敦南分行理財專員癸○○、證人即前建華銀行忠孝分行行員壬○○,無非係欲證明同案被告辛○○、被告丁○○並無自有資金操作股票;
自訴人不可能提供自己名義讓同案被告辛○○、被告丁○○操作股票投資及系爭股票及銀行帳戶並非自訴人出借名義供同案被告辛○○、被告丁○○使用之「人頭帳戶」等事。
惟就上開各書證內容及證人癸○○於本院所證:「(吳亞敏委託你理財的帳號有哪些?理財內容為何?)我不知道帳號,但是人名包括辛○○、丁○○、戊○○、己○○、丙○○,還有丁○○2個小孩、辛○○1個小孩、林瑞真,其他忘了。
理財的內容有投資基金、保險、債券、貸款。」
、「(吳亞敏委託你理財的帳號有無包括庚○○、乙○○?)有。」
、「(吳亞敏委託你理財時,這些帳號的印章由何人提供?)吳亞敏。」
、「(這些帳戶內的資金、保險、基金、債券在吳亞敏死亡後如何處理?)保險必須是受益人均分。
基金、或其他戶頭的錢,由各戶頭的開戶人領回。
」、「(有關這些帳號內的款項由各個戶頭開戶人領回這點,在吳亞敏死亡後有無發生爭議?)除了吳亞敏本人的帳戶領回有爭議以外,其他沒有。」
、「(除了吳亞敏以外的帳戶之資金來源為何?)大部分的資金,就我看得到的都是從永豐銀行的前身建華銀行的定存帳戶轉過來的,其餘的我不清楚。」
、「(這些帳號在吳亞敏生前,開戶名義人本人有無使用過,或是來跟你接洽過?)有,我有跟丙○○討論過,其他人沒有。」
、「(你跟丙○○討論的內容為何?)要幫她承作保險的業務。」
、、「(就你在幫吳亞敏理財的過程中,這些帳號裡面的資金的來源究竟是吳亞敏提供?還是開戶名義人提供?)就永豐銀行的帳號我不清楚,就台新銀行的帳號裡的資金,大部分由開戶名義人從永豐銀行以匯款名義人匯過來的。
我曾經由吳亞敏那邊看過馬兆慶、馬兆鴻、丁○○、庚○○、乙○○永豐銀行的帳號。」
、「(你是否知道吳亞敏生前有操作臺灣股票?)知道。」
、「(吳亞敏有用那些帳號操作股票?)應該是所有的小孩都有,至於證券公司我記得是國票證券、大慶證券司,但太久了我記不太清楚。」
、「(在台新銀行吳亞敏使用的前開帳號之取款,是否交由你處理?)我是協助處理。」
、「(你如何協助處理?)她會開匯款條,我照她指示做匯款、取款。」
、「(吳亞敏除了提供匯款條之外,是否需要提供其他資料?)匯款條上有資金流向,她也會提供這些帳號的存摺、印鑑。」
等語(見本院卷㈣第30至31頁);
證人壬○○於本院所證:「(擔任吳亞敏的理專有多久?理財的內容?吳亞敏委託你理財的帳號有那些?)擔任她的專員2年多,理財的內容是購買境外的可轉換公司債,放空國內股票現貨。
帳號都是她的小孩的帳號,約有7、8個帳號。」
、「(吳亞敏委託你理財的帳號有無辛○○、丁○○、丙○○?)有聽過這幾個名字。」
、「(吳亞敏委託你理財帳號有無己○○、戊○○、乙○○、庚○○的帳號?)有。」
、「(吳亞敏委託你理財的帳號的存摺、印章,是由何人保管?)我印象中都是吳亞敏保管。」
、「(吳亞敏委託你理財的前面這些帳號的名義人,有無曾經持存摺、印章向你接洽業務?)都沒有。」
、「(吳亞敏委託你理財的前面這些帳號的名義人,有無來過你們銀行跟你詢問過相關業務?)都沒有。」
、「(吳亞敏委託你理財的前面這些帳號裡的資金來源怎麼來的?)那裡面的錢我服務她的時候都已經有了,來源我不清楚。」
、「(有無協助過吳亞敏領過前面這些帳號裡的資金?)沒有,都是吳亞敏自己領的。」
、「(吳亞敏自己領資金,匯出去的匯款單都是吳亞敏自己填寫嗎?)匯款單有一些櫃員會幫忙。」
、「(前面這些帳號的名義人,有無來匯款過?)我的印象中沒有在銀行看過他們。」
、「(吳亞敏有無以己○○、戊○○、庚○○、乙○○的名義透過建華證券在海外購買臺灣股票的可轉讓公司債?)印象中3個女兒的名字比較熟悉,乙○○的名字比較不熟悉。
3個女兒的部分應該是有。
乙○○部分不確定。」
、「(吳亞敏以己○○、戊○○、庚○○的名義在購買海外公司債後,是否會放空同1支股票在國內的現貨?)理論上是這樣,但詳細情形應該問證券公司的營業員才清楚。」
、「(如果這些大額款項要進入的時候,是由吳亞敏本人自己刷存摺確認?)這些業務他會跟櫃員接洽。」
、「(如果有關海外公司債要買賣的時候,也必須要提領款項,匯兌成美金、港幣,此部分你也沒有參與嗎?)此部分我會幫忙電話聯絡當時的建華證券香港子公司的鄧先生。」
、「請確認92年你做她的理專到什麼時候?)應該是92年年中。」
、「吳亞敏子女有無跟她同住?)印象中沒有看過。」
、「剛剛自訴代理人所講的戊○○、己○○、庚○○、乙○○、丁○○、辛○○、丙○○,你都沒有碰過面?)沒有什麼印象。」
等語(見本院卷㈣第102至104頁)。
由以上自訴人提出之文書及證人之證詞觀之,均係在證述相關吳亞敏金錢運作之流程,但未能證明吳亞敏與各該名義人間內部之法律關係,因吳亞敏業已死亡,本院無從推知吳亞敏以何種法律關係運用各帳戶是基於何種原因事實,自難逕據為不利於被告等之認定。
⒌至自訴人於本院所聲請調查之其他證據,經審究後認與本件事實之認定,均無關聯性,核無必要,併此敘明。
(三)綜上所述,本件自訴人所舉證據,既均不足證明被告丁○○、丙○○確涉犯各該之罪,而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丁○○、丙○○確有自訴人所指之犯行,則依首揭規定及最高法院判例意旨,自屬不能證明被告丁○○、丙○○犯罪。
六、原審判決以不能證明被告丁○○、丙○○犯罪,而為被告丁○○、丙○○無罪之諭知,並無不合。
自訴人上訴意旨仍執前詞認被告丁○○、丙○○構成犯罪,而指摘原判決無罪為不當,本院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莊明彰
法 官 王炳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自訴人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被告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佳伶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附表:
┌───┬────────┬────────┬───────┐
│自訴人│在國票證券安和分│在誠泰銀行龍山分│本件在該銀行帳│
│姓名 │公司(原名金豪證│行之股款交割帳號│戶提領轉匯情形│
│ │券)之證券帳戶 │ │(金額均為新臺│
│ │ │ │幣) │
├───┼────────┼────────┼───────┤
│己○○│申請日期為81年10│0000000000000號 │93年2月4日轉入│
│ │月19日,帳號為 │ │32,710,000元至│
│ │0000000號 │ │辛○○00000000│
│ │ │ │04935號銀行帳 │
│ │ │ │戶。 │
│ │ │ │93年2月6日轉入│
│ │ │ │1,195,000元至 │
│ │ │ │周綠沙00000000│
│ │ │ │09678號銀行帳 │
│ │ │ │戶。 │
│ │ │ │93年2月13日轉 │
│ │ │ │入8,159,137元 │
│ │ │ │至周綠沙003750│
│ │ │ │0000000號銀行 │
│ │ │ │帳戶。 │
├───┼────────┼────────┼───────┤
│戊○○│申請日期為85年1 │0000000000000號 │93年2月24日轉 │
│ │月27日,帳號為 │ │入21,830,000元│
│ │0000000 │ │至周綠沙003750│
│ │ │ │0000000號銀行 │
│ │ │ │帳戶。 │
│ │ │ │93年2月6日轉入│
│ │ │ │107,000元至周 │
│ │ │ │綠沙0000000000│
│ │ │ │678號銀行帳戶 │
│ │ │ │。 │
│ │ │ │93年2月13日轉 │
│ │ │ │入3,559,801元 │
│ │ │ │至周綠沙003750│
│ │ │ │0000000號銀行 │
│ │ │ │帳戶。 │
├───┼────────┼────────┼───────┤
│乙○○│申請日期為91年2 │0000000000000號 │93年2月4日轉入│
│ │月27日,帳號為 │ │470,000元至馬 │
│ │220842 │ │東山0000000000│
│ │ │ │935號銀行帳戶 │
│ │ │ │。 │
│ │ │ │93年2月6日轉入│
│ │ │ │854,000元至周 │
│ │ │ │綠沙0000000000│
│ │ │ │678號銀行帳戶 │
│ │ │ │。 │
│ │ │ │93年2月12日轉 │
│ │ │ │入4,473,103元 │
│ │ │ │至劉秀紅003750│
│ │ │ │0000000號銀行 │
│ │ │ │帳戶。 │
├───┼────────┼────────┼───────┤
│庚○○│申請日期為81年10│0000000000643號 │93年2月4日轉入│
│ │月19日,帳號為 │ │11,390,000元至│
│ │0000000。 │ │周綠沙00000000│
│ │ │ │09678號銀行帳 │
│ │ │ │戶。 │
│ │ │ │93年2月6日轉入│
│ │ │ │4,933,000元至 │
│ │ │ │辛○○00000000│
│ │ │ │04935號銀行帳 │
│ │ │ │戶。 │
│ │ │ │93年2月6日轉入│
│ │ │ │2,737,000元至 │
│ │ │ │周綠沙00000000│
│ │ │ │09678號銀行帳 │
│ │ │ │戶。 │
└───┴────────┴────────┴───────┘
附件:即自訴人(上訴人)舉為本件之證據
⒈己○○授權吳亞敏出售不動產之授權書影本1份(即自證1-1)⒉庚○○委任吳亞敏申請印鑑登記及印鑑證明之委任書影本1份(即自證1-2)
⒊己○○名下股票套匯單影本共3張(即自證1-3)
⒋庚○○、己○○、戊○○、乙○○於臺灣誠泰銀行龍山分行之存摺存款對帳單影本(即自證2至自證5)
⒌己○○、戊○○、乙○○、庚○○於國票證券安和分公司之有價證券買賣對帳單影本(即自證6至自證9)
⒍己○○於臺灣誠泰銀行龍山分行之取款憑條影本共3張(即自證10)
⒎原審95年度自字第3號之刑事補充理由自訴狀及審判筆錄影本1份(即自證11、12)
⒏系爭國票帳戶「信用交易抵繳股票交付清單」影本共24紙(即自證13)
⒐印鑑證明影本3份(即自證14)
⒑空白銀行取款條影本各2份(即自證15)
⒒空白銀行取款條影本6份(即自證16)
⒓吳亞敏紀錄所有證券交易帳戶之印鑑明細影本8紙(即自證17)⒔吳亞敏紀錄所有交易帳戶持有股票數量之明細影本(即自證18、19)
⒕吳亞敏記載之日常花用流水帳(即自證20)
⒖明細影本6紙(即自證21)
⒗辛○○開立之支票影本11張(即自證22)
⒘所得稅資料:辛○○、馬兆民、丙○○、己○○、庚○○、戊○○歷年綜合所得稅申報紀錄共66頁(即自證23)
⒙自訴人己○○、戊○○、乙○○、庚○○名下國票證券公司有價證券買賣對帳單影本4份(即自證24)
⒚吳亞敏、丁○○、丙○○、周綠黛及黃招治等人有價證券買賣對帳單等文件影本共6份(即自證27)
⒛丁○○、丙○○等人之印鑑證明申請委託書、印鑑證明影本7份(即自證28)
不動產買賣契約及買賣仲介委託書影本共4份(即自證30)退休金給與通知單影本2份、鄭瑞明銀行存款簿影本1份、戊○○存款存摺查詢一覽表1份及鄭瑞明授權乙○○之授權書影本1份(即自證31)
辛○○與庚○○間房地產轉讓同意書及其中譯本各2份(即自證32)
辛○○簽署之切結書及己○○93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紀錄影本(即自證33)
吳亞敏遺產清冊影本1份(即自證34)
辛○○簽署之授權書影本1份(即自證35)
簡維能律師事務所傳真函及匯款查詢單影本各1份(即自證36)
辛○○委託律師撰發之存證信函影本1份(即自證37)吳亞敏生前委託癸○○辦理之保險、基金明細影本共7份(即自證38)
自訴人己○○所出具之代理委託買賣證券授權書【受任人:吳亞敏】影本1份(即自證39)
自訴人戊○○於90年2月7日所出具之代理委託買賣證券授權書【受任人:吳亞敏】影本1份(即自證40)
自訴人所指稱辛○○於93年2月2日偽造自訴人己○○、戊○○、乙○○簽名,並盜蓋自訴人己○○、戊○○、乙○○證券帳戶印鑑之「授權買賣證券同意書」影本共3份(即自證41)自訴人所指稱辛○○於93年2月2日偽造自訴人庚○○簽名,並盜蓋庚○○上櫃股票之開戶印鑑之「授權委買賣有價證券同意書」影本1份(即自證42)
己○○系爭銀行帳戶指定限匯而匯入己○○在華信【建華】銀行忠孝分行或台新銀行敦南分行之取款條影本計19紙(即自證43、上證20)
己○○系爭銀行帳戶於92年9月2日指定限匯而匯入吳亞敏在台新銀行敦南分行之取款條影本1紙(即自證44、上證21)戊○○系爭銀行帳戶指定限匯而匯入戊○○在華信【建華】銀行忠孝分行或台新銀行儲蓄部之取款條影本計7紙(即自證45、上證22)
戊○○系爭銀行帳戶於92年8月7日指定限匯而匯入己○○在華信【建華】銀行忠孝分行之取款條影本1紙(即自證46、上證23)
乙○○系爭銀行帳戶於91年9月2日、91年12月4日、91年12月13日指定限匯而匯入乙○○在建華銀行忠孝分行之取款條影本計3紙(即自證47、上證24)
乙○○系爭銀行帳戶於91年7月29日、92年8月25日指定限匯而匯入己○○在華信【建華】銀行忠孝分行之取款條影本計2紙(即自證48、上25證)
乙○○系爭銀行帳戶於92年9月26日、92年10月16日指定限匯而匯入吳亞敏在台新銀行敦南分行之取款條影本2紙(即自證49、上證26)
己○○、戊○○之保管劃撥戶明細分類帳(即自證50、51)庚○○之系爭股票帳戶交易歷史明細(即自證52)
南亞公司股東名簿有關己○○、戊○○部分影本(即自證53、55 )
國泰人壽公司股東名簿有關己○○部分影本(即自證54)台北市政府衛生局老人健康檢查管理資訊系統-健檢報告【姓名:吳亞敏】(即自證56)
馬榮相及吳亞敏之遺產稅繳納證明書及其顯示之遺產明細影本(即上證1)
馬榮相遺產之分割協議書影本1份(即上證2)
原審刑事庭95年自字第3號偽造文書案件95年6月9日審判筆錄影本1份(即上證3)
原審民事庭95年重訴字第45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95年7月28日及原審民事庭95年重訴字第3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95年8月16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各1份(即上證4、5)
上訴人等新光銀行龍山分行自開戶時起迄93年2月止之入金明細及出金明細各1份(即上證6、7)
94年7月號中外雜誌第461期封面、版權頁及「馬榮相在滇緬戰役中的傳奇」內文影本1份(即上證8)
華夏汽車交通有限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中華路攤棚承租保證金收據、台北市中華商場房地租賃契約、日豐隆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變更事業登記卡、日豐隆實業股份有公司變更事業登記卡影本(即上證9)
兆民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1份(即上證10)上訴人等國票證券公司股票帳戶「信用交易抵繳股票交付清單」影本(即上證11)
戊○○之入出境日期證明書1份(即上證12)
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第75條規定及證券商管理規則第42條規定影本(即上證13、14)
上訴人己○○、戊○○、庚○○、乙○○國票證券公司股票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影本各1份(即上證15至18)
吳亞敏於89年1月6日台北金南郵局第8號致被告辛○○、丁○○存證信函影本1份(即上證19)
國票證券安和分公司於93年2月10日列印之「客戶餘額資料查詢單」【自訴人己○○帳戶、戊○○帳戶】影本乙份(即上證27)
鄧鎮岳於91年9月25日出具之書面(即上證28)
原審民事庭95年重訴字第455號民事判決(即上證29)證人甲○○於93年2月8日依被告辛○○指示傳真之大信證券民生分公司客戶餘額資料查詢單書面影本乙份(即上證30)上訴人己○○華信銀行忠孝分行之活期儲蓄存款存摺自84年8月21日至85年3月20日止明細影本1份(即另上證30)上訴人己○○、庚○○在華信銀行忠孝分行之存戶存單開單解約明細查詢影本1份(即上證31、34)
上訴人戊○○在華信銀行忠孝分行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存摺自開戶之85年1月26日時起至85年8月21日止明細影本1份(即上證32)
上訴人庚○○在華信銀行忠孝分行之之活期儲蓄存款存摺自86年1月17日至86年2月28日止明細影本1份(即上證33)上訴人乙○○在華信銀行忠孝分行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存摺自開戶之91年2月22日時起至91年7月29日止明細影本1份(即上證35)
上訴人乙○○在台新銀行敦南分行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存摺自開戶之91年2月25日時起至91年6月21日止明細影本1份(即上證36)
上訴人己○○世華銀行三民分行存摺自開戶之85年6月19日時起至92年4月11日止明細影本1份(即上證37)
葉平向馬榮相提出之合夥清算書影本1份(即上證38)台北市○○區○○段二小段312地號等土地之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書【出賣人:葉平;
買受人:被告辛○○】影本1份(即上證39)
台北市○○○路○段183號11樓房屋之異動索引影本1份(即上證40)
89年9月29日列印之台北市○○路○段70號7樓之4房屋之不動產登記簿謄本第1頁影本1份(即上證41)
辛○○名片影本1份(即上證42)
日豐隆公司歷次股東名簿影本1份(即上證43)
台北市○○○路○段315號2樓之1房屋之不動產登記簿謄本及異動索引影本1份(即上證44)
:台北市○○區○○段1小段48地號土地與台北市○○區○○段 1小段105、106、107、108、116、120之1地號土地之異動索 引【登記原因為分割繼承】影本1份(即上證45)
85年2月7日列印之台北市○○區○○段3小段298地號土地不動產登記簿謄本【買受人:被告辛○○】影本1份(即上證46)台北市○○○路○段192號9樓之5及之8房屋之異動索引影本各1份(即上證47、48)
台北市○○街20號6樓之1房屋及台北市○○○路○段88巷20號14樓之1房屋之不動產登記簿謄本及異動索引影本各1份(即上證49、50)
日豐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影本1份(即上證51)
上證52:吳亞敏至80年為止自行或以他人名義持有股票明細表影本1份(即上證52)
高健醫療產品股份有限公司資料查詢單影本1份(即上證53)吳亞敏在85年4月23日馬秀診金豪證券公司帳戶之臨時對帳單上註記其所使用之同公司帳戶交易情形影本1份(即上證54)吳亞敏於金豪證券公司85、86年間進出股票及交割股款之內帳影本1份(即上證55)
吳亞敏查詢戊○○之金豪證券帳戶87年12月4日、91年9月18日、91年11月l日、91年11月l5日、91年11月26日餘額並註記之查詢單影本1份(即上證56)
89年各帳戶股票參加除權情形明細表影本1份(即上證57)吳亞敏查詢乙○○之金豪證券帳戶91年10月29日餘額並註記之查詢單影本1份(即上證58)
吳亞敏查詢庚○○之金豪證券帳戶87年12月7日、91年10月25日餘額並註記之查詢單影本1份(即上證59)
吳亞敏查詢己○○之金豪證券帳戶87年12月7日、91年9月2日、91年9月5日、91年10月25日、92年3月10日餘額並註記之查詢單影本1份(即上證60)
吳亞敏查詢馬兆民之金豪證券帳戶87年12月4日餘額並註記之查詢單(即上證61)
吳亞敏查詢丙○○之金豪證券帳戶87年12月7日、91年10月29日餘額並註記之查詢單影本1份(即上證62)
吳亞敏1次查詢庚○○及己○○之金豪證券帳戶88年1月14日餘額並經註記之查詢單影本1份(即上證63)
吳亞敏1次查詢馬榮相、戊○○及庚○○之金豪證券帳戶91年7月25日餘額並經註記之查詢單影本1份(即上證64)
吳亞敏1次查詢乙○○及庚○○之金豪證券帳戶91年9月16日餘額並經註記之查詢單影本1份(即上證65)
吳亞敏1次查詢己○○及丙○○之金豪證券帳戶91年9月16日餘額並經註記之查詢單影本1份(即上證66)
吳亞敏紀錄放空套利力晶公司股票91年11月27日結帳盈虧、放空旺宏公司股票及華邦電公司股票張數與計劃操作英群公司股票之便條紙影本1份(即上證67)
吳亞敏在戊○○金豪證券公司帳戶91年12月19日交割憑單自行註記交易過程,並請該交易相關人員計算國內外盈虧之資料影本1份(即上證68)
上訴人等存摺明細表及各該存摺封面影本1份(即上證69)戊○○95年8月14日在另案原審法院95年自字3號之證述(即上證70)
101馬兆民96年10月16日在另案95年度上訴字第3920號己○○被 訴偽造文書案件之證述影本1份(即上證71)
102.GRANT DEED及WARRANTY DEED【辛○○簽字認證之轉讓書】影本各1份(即上證72、73)
103.93年4月7日國稅局寄給辛○○之通知書影本1份(即上證74)
104.己○○致丁○○、辛○○存證信函【淡水郵局第392、393存證信函】影本1份(即上證75)
105.己○○、戊○○、庚○○、辛○○致丁○○函【台北榮星郵局第1079號存證信函】影本1份(即上證76)
106.丁○○致庚○○函【台北青田郵局第873號存證信函】影本1份(即上證77)
107.94年10月11日遺產分割協議書及補充協議書影本1份(即上證78)
108.辛○○致簡維能律師存證信函【台北光武第643號存證信函】影本1份(即上證79)
109.原審向國票證券安和分公司調閱上訴人帳戶之開戶及授權買賣資料影本1份(即上證80)
110.辛○○、莫始渝、馬兆民、丁○○、丙○○、周綠川、周綠石、周綠黛、楊雅凌之存摺明細表及各該存摺封面影本1份(即上證81)
111.上訴人己○○、戊○○及庚○○致辛○○函【台北信維郵局第1387號存證信函】影本1份(即上證82)
112.乙○○於91年2月27日至金豪證券開戶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徵信與額度審核表」影本1份(即上證83)
113.乙○○名下系爭國票證券帳戶91年8月13日「國票聯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徵信與額度審核表」影本1份(即上證84)114.91年8月13日當時上訴人乙○○名下華信銀行忠孝分行帳戶之存摺影本1份(即上證85)
115.國票證券公司97年8月26日致本院覆函(即上證86)116.自訴代理人代理上訴人致國票證券公司函文97/4/29影本共4份(即上證87)
117.國票證券公司致自訴代理人覆函7/6/13影本共4份(即上證88)
118.上訴人等指稱被告辛○○93年2月2日盜賣上訴人帳戶股票合計281筆之「賣出交易委託書」影本1份(即上證89)119.上訴人等指稱被告辛○○93年2月3日盜賣上訴人庚○○帳戶零股合計14筆之「賣出交易委託書」(即上證90)
120.上訴人等指稱被告辛○○93年2月3日盜賣上訴人乙○○帳戶零股合計3筆合計15筆之「賣出交易委託書」(即上證91)121.上訴人等指稱被告辛○○93年2月11日盜賣上訴人己○○帳戶之15筆「買進交易委託書」【券補】及「賣出交易委託書」影本1份(即上證92)
122.上訴人等指稱被告辛○○93年2月11日盜賣上訴人戊○○帳戶合計6筆之「賣出交易委託書」(即上證93)
123.國票證券公司函覆本院檢附安和分公司經理吳朝璋及於97年7月17日向台灣證券交易所出具之說明書影本1份(即上證94)
124.國票證券公司函覆本院檢附營業員子○○於97年7月17日向台灣證券交易所出具之說明書影本1份(即上證95)
125.台灣證券交易所函覆本院上訴人系爭股票帳戶之「查核期間買賣所有有價證券明細合計」影本1份(即上證96)
126.國票證券安和分公司84年1月11日、85年3月18日、91年11月22日就辛○○帳戶之徵信報告影本各1份(即上證97至99)127.丁○○另案民事起訴狀所附呈之吳亞敏筆跡影本1份(即上證100)
128.原審刑事庭另案向台北市國稅局所調閱辛○○親筆說明書影本1份(即上證101)
129上訴人己○○致辛○○、丁○○存證信函【上證75】之回執 影本1份(即上證75-1)
130.被告丁○○於94年10月11日委託葉瑞祺律師代理簽訂遺產分割協議書及補充協議書【上證78】之授權書影本1份(即上證78-1)
131.Chicago Title公司所出具之買賣價金聲明影本1份(即上證102)
132.原審96年5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影本1份(即上證103)133.辛○○出具予丁○○之委託書影本1份(即上證104)134.上訴人戊○○、庚○○及己○○之美國訴訟答辯狀及其中文譯本、上訴人戊○○之美國訴訟反訴狀及中文譯本影本1份(即上證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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