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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訴字第3556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郭承昌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強盜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緝字第253號,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德水
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陳恆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家麟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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