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97,矚上訴,6,20090217,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矚上訴字第6號
上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丙○○
被 告 乙○○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矚訴字第八號,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九十七年二月十九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陳玉雲
法 官 鄭水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貞達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7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