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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150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7年度聲減字第7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違反公司法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88年12月間犯違反公司法罪,經本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1777號(偵查案號: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偵度字第20853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何菁莪
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洪于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強梅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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