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97,重上更(七),177,20090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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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重上更(七)字第17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現於台灣台北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 李建宏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8年3月8日起,延長2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7年10月8日執行羈押,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8年3月7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8年3月8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何菁莪
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江振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韋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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