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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重上更(三)字第193號
上 訴 人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台北看守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曾昭牟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7年11月24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8年2月23日,3 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8年2 月24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昭瑩
法 官 李正紀
法 官 李釱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玉如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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