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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重上更(三)字第20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蕭維德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8年3月9日起,延長2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7年12月9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8年3月8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8年3月9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王炳梁
法 官 莊明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金來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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