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97,附民,167,201008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附民字第167號
原 告 丙○○
丁○○
己○○
戊○○
被 告 乙○○
樹林仁愛醫院
法定代理人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峻鳴律師
許進德律師
蘇夏曦律師
上列被告,因97年度醫上訴字第7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貽男
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梁淑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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