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97,附民,190,200902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7年度附民字第19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97年度上訴字第4210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㈠被告應賠償原告新台幣(下同)132,41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請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二、事實上陳述(詳如附件),爰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

三、證據:援用刑事訴訟之證據。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

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江振義
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李麗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韋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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