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97,附民,251,2009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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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附民字第251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民國97年度上易字第2983號家暴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原告於審判期日未到庭,對於其請求事項依據未完整提出資料以憑,尚須經調查始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周煙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秋雄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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