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98,上易,1255,2010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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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易字第1255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黎股)
被 告 戊○○
選任辯護人 黃碧芬律師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張景豐律師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謝協昌律師
被 告 己○○
選任辯護人 王棟樑律師
被 告 丙○○
丁○○
前列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蔡宏修律師
被 告 庚○○
選任辯護人 黃碧芬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背信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易字第8號,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對被告甲○○、許世方、丁○○、庚○○等四人之上訴理由(被告甲○○等四人被訴事實僅有起訴書犯罪事實A部分),另上訴理由狀亦未敘述對被告戊○○、乙○○、丙○○等三人關於起訴書犯罪事實A部分之上訴理由(被告戊○○三人其餘被訴事實部分有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又公訴人如未對被告戊○○等三人關於起訴書犯罪事實A部分提起上訴,請併予理由書內敘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吳鴻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寶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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