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易字第160號
98年度上易字第16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雨唐
謝秉憲
現在台灣桃園監獄執行中
甲○○
乙○○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所為之判決
,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案由欄「及97年11月18日第一審判決」部分,應更正為「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607號,97年11月18日第一審判決」。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有前開顯然錯誤之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何菁莪
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洪于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強梅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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