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98,上易,174,200903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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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易字第174號
上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原名林文龍)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
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被告甲○○(原名林文龍)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甲○○(原名林文龍)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誤載為「Z000000000號」,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堭儀
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張明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棟樑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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