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98,上易,185,2009030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2 月24日所為之判決
,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第壹行有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上開規定,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經查本院98年上易字第185 號案件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偵字第8136號起訴書提起公訴,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934 號案判決罪刑後,檢察官提起上訴,而繫屬本院,此有上揭起訴書、判決正本、上訴書附卷可稽,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之記載,顯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之誤載,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張連財
法 官 吳啟民
法 官 林明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詩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