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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易字第18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李銘洲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715號,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吳鴻章
法 官 徐昌錦
法 官 陳健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寶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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