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98,上易,208,200902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易字第20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10月8 日第一審判決 (97年度易字第1894號), 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昭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玉如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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