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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易字第212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乙○○
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乙○○羈押期間,自民國98年11月26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觸犯恐嚇等罪,經本院認為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5 、8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98年8 月26日執行羈押,至98年11月25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的必要,應自98年11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堭儀
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郭豫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勤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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