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98,上易,2738,201003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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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易字第273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陳怡秀律師
廖國欽律師
林仲豪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3月4日所宣
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關於法官欄「趙功恆」部份,應更正為「游紅桃」。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正本法官欄關於「趙功恆」部份,與原本不符,應更正為「游紅桃」,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宋明蒼
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楊智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桂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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