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易字第3065號
上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458號,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對被告送達不合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9年3月25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宋明蒼
法 官 趙功恆
法 官 楊智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桂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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