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98,上易,325,200903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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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易字第325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3月13日所宣示之判
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論罪欄末行,漏載「判決如主文」,應予補充更正。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論罪欄末行,漏載「判決如主文」,應予補充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吳鴻章
法 官徐昌錦
法 官周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純瑜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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