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98,上易,334,200902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易字第334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侵占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第一審判決(97年度易字第3259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 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楊炳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家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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