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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易字第34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楨社工轉交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371號,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佳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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