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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更(一)字第59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法律扶助舒建中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起延長二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8年12 月24日起執行羈押,至99年3月23日止,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3月24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三、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楊貴雄
法 官 許必奇
法 官 周明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彥琪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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