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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訴字第119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偽造文書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7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8年3月18日執行羈押,嗣經裁定自99年1月17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二月,至99年3月16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被告自98年8月7日起至99年1月6日止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該期間應予扣除)。
二、被告所犯竊盜、詐欺、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均經本院判決一部有罪、一部無罪(竊盜罪部分業經判決確定),足徵其犯詐欺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之7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經訊問被告後,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3月17日起,第三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許永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江采廷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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