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98,上訴,223,2009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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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訴字第22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桃園女子監獄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第一審判決 (97年度訴緝字第117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理由狀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鄭文肅
法 官 楊貴志
法 官 蔡光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韋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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