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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訴字第228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應行送達之文書因其現住居所在不明,無從送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一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法 官 許永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金發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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