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98,上訴,2486,20100824,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訴字第2486號
上 訴 人 甲○○
即 被 告
指定辯護人 扶助律師姜義贊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七年訴字第六O八號,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廿三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涉犯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然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一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九年一月一日、三月一日及五月一日及七月一日,各延長羈押二月,茲羈押期間又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合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又被告前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六月、七年二月、七年二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六月在案,可預期本案刑度非輕,衡情被告等為規避刑罰之執行或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國家追訴及刑罰權有難以實現之危險,不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並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九年九月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八 月 廿四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玉雲
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邱滋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思云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5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