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98,上訴,308,2009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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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訴字第30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725號,中華民國97年11月1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700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未具上訴理由,經原審於97年12月25日裁定命於文到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7年12月12日送達被告,有送達證書乙紙在卷可稽,被告迄未補正,其上訴自不合法。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駁回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明哲
法 官 陳憲裕
法 官 陳世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魏汝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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