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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訴字第3249號
上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邱姿瑛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9年4月5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9年1月5日執行羈押,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經訊問被告後,依被告被一審判處刑度及案情,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9年4月5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趙文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建邦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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