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98,上訴,3351,201003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訴字第33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張麗真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82號,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明俊
法 官 何信慶
法 官 吳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雅加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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