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98,上訴,3770,201003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訴字第377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姜震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玖年叁月貳拾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8年12月26日執行羈押,至99年3月25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被告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足認有逃亡之虞,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3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沈君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于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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