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訴字第4029號
上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百瑞
號
選任辯護人 沈孟賢律師
曹麗文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叡伯(原名李永傑)
選任辯護人 李金澤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836號,中華民國98年8 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
法 官 蘇隆惠
法 官 蔡新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立旻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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