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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訴字第465號
上 訴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證券交易法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12月12日第一審判決(95年度訴字第2352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洪光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盈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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