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98,上訴,4657,201008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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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訴字第4657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歐宇倫律師
張國權律師
連雲呈律師
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變更限制住居處所,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限制住居之處所准變更為「台北縣瑞芳鎮○○街8號3樓」。

理 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甲○○因貪污等案件,經限制住居於台北縣市新莊市○○路136號5樓,嗣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為有罪判決後聲請人提起上訴,本院仍為有罪之判決,聲請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現由最高法院審理中。

二、茲聲請人以原限制住居之處所經出租人不同意續租之故,擬搬遷至聲請人胞姐所有之台北縣瑞芳鎮○○街8號3樓房屋居住,聲請變更限制住居之處所,並提出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影本等為證,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趙文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金發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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