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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訴字第49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917號,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306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
第二審法院如認為上訴逾期,即應為上訴駁回之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50條第1項及第367條前段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原審於民國97年11月27日判決後,判決正本於同年12月24日送達予被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53頁),其上訴期間計至98年1月5日即已屆滿(1月3日適逢星期六屬例假日,順延至1月5日星期一),被告遲至同年1月6日始提起上訴,其上訴逾期甚明,爰依法駁回其上訴,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德水
法 官 陳恆寬
法 官 趙文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葉金發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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