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訴字第4955號
上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游禮崧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郭書益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030號,中華民國98年10月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0年2月1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郭雅美
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洪于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或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強梅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