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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訴字第56號
上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丁○○
上列上訴人因強盜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01號,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8078號、第8884號、第9057號、第935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丁○○強盜部分撤銷。
本件丁○○強盜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丁○○於附表所示時間,與乙○○(另結)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乙○○駕駛丁○○所有之車輛並改懸掛竊得之5806-DA 號車牌,前往附表所示之地點,以附表所示之犯罪手法,至使甲○○、己○○、戊○○均不能抗拒,因此交付如附表3 編號2至4所示之財物而得手。
因認被告丁○○涉犯刑法第328條第1項強盜取財、同法第328條第3項強盜取財未遂罪嫌、同法條第4項預備強盜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97年 6月24日以96年度訴字第801號就被告丁○○加重強盜未遂部分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三次加重強盜各判處有期徒刑7年、預備強盜部分判處有期徒刑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 8月,檢察官及被告均不服判決就上開有罪部分提起上訴後;
嗣被告丁○○於97.11.24死亡,此有被告戶籍謄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足憑。
原審未及審酌而為實體有罪之判決,爰依前揭說明,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丁○○前開強盜部分撤銷,並依上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就被告丁○○強盜部分逕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7條、第303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洋
法 官 謝靜慧
法 官 梁耀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莊淑茹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5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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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 犯罪手法 │ 強盜所得 │
│ │ │ │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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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6年6月 │統一精工加油站│乙○○駕駛上揭自小客車進入該加油│無 │
│ │28日凌晨│(臺北縣八里鄉│站後,搖下車窗對加油站員工丙○○│ │
│ │2時18分 │龍米路2段151號│出言恫稱:「不要動,把錢拿出來」│ │
│ │許 │) │等語,丁○○見丙○○無反應,即出│ │
│ │ │ │言恫稱:「再不把錢交出來,要開槍│ │
│ │ │ │了」等語,脅迫丙○○交付現金,至│ │
│ │ │ │使其不能抗拒,隨即將展示腰包內容│ │
│ │ │ │並表示無現金可交付,乙○○、葉孟│ │
│ │ │ │欣旋即離去而未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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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同日凌 │車容坊加油站(│乙○○駕駛上揭自小客車進入該加油│取得價值 │
│ │晨2時21 │臺北縣八里鄉龍│站加滿價值達1,240元之汽油,隨即 │1,240元之 │
│ │分許 │米路2段72之1號│取出扣案手槍並裝上彈匣,以槍對著│汽油與內有│
│ │ │) │加油站員工甲○○並出言恫稱:「東│現金2萬300│
│ │ │ │西交出來」,至使甲○○不能抗拒,│0元之腰包2│
│ │ │ │遂交付腰包予乙○○,乙○○復命林│個 │
│ │ │ │俊彥交付另一員工配戴之腰包,林俊│ │
│ │ │ │彥見乙○○持有槍枝,不敢不從,遂│ │
│ │ │ │向同事拿取腰包欲交付之際,丁○○│ │
│ │ │ │猶出言催促,甲○○因此再交付內有│ │
│ │ │ │現金之腰包1個予乙○○,乙○○隨 │ │
│ │ │ │手將強盜所得之腰包交丁○○保管即│ │
│ │ │ │駕車離去。 │ │
├──┼────┼───────┼────────────────┼─────┤
│ 3 │同日凌晨│龍形加油站(臺│乙○○駕駛上揭自小客車進入該加油│內有現金2,│
│ │2時30分 │北縣八里鄉龍米│站,搖下車窗取出上揭手槍裝上彈匣│600元之腰 │
│ │許 │路2段150號) │,以槍對著加油站員工己○○並出言│包1個 │
│ │ │ │恫稱:「把錢交出來」等語,至使簡│ │
│ │ │ │健峰不能抗拒,因此交付其配戴腰際│ │
│ │ │ │內有現金2,600元腰包1個,乙○○與│ │
│ │ │ │丁○○得手後,隨即駕車離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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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同日凌晨│八里加油站(臺│乙○○駕駛上揭自小客車進入該加油│現金12,000│
│ │2時39分 │北縣八里鄉中山│站,搖下車窗取出上揭手槍裝上彈匣│元 │
│ │許 │路1段1號) │,以槍對著加油站員工戊○○並出言│ │
│ │ │ │恫嚇,至使戊○○不能抗拒,因此交│ │
│ │ │ │付現金1萬2,000元,乙○○與丁○○│ │
│ │ │ │得手後,隨即駕車離去。 │ │
├──┼────┼───────┼────────────────┼─────┤
│ 5 │同日凌晨│台億竹圍加油站│乙○○甫駕駛上揭自小客車進入該加│無 │
│ │3時30分 │(桃園縣大園鄉│油站預備強盜財物之際,駕車追捕之│ │
│ │許 │國際路3段625號│員警亦尾隨進入並開槍制伏並當場逮│ │
│ │ │) │捕乙○○與丁○○2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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