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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訴字第58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1 月8 日第一審判決 (97年度訴緝字第32號), 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昭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玉如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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