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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訴字第7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張 權 律師
選任辯護人 林曜辰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第一審判決(97年度訴字第1711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連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秋雄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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