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98,上訴,711,2009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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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訴字第7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960 號,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107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本審認定之犯罪事實與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之事實相同,茲引用之。

理 由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97年11月10日收受原審法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見原審卷第45頁),茲竟遲至同年月27日始提起上訴,已逾10日期間,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不經辯論,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炳禎
法 官 陳春秋
法 官 李春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蘇秋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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