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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訴字第75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輔 佐 人 乙○○
指定辯護人 林順益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郭書益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八日起,延長二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丙○○前經本院認為犯妨害性自主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8年2月18日執行羈押,嗣經延長羈押,至民國99年3月17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甲○○、丙○○2人所犯妨害性自主罪,業經原審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5年、21年,被告恐因受判重罪為脫免刑罰而逃亡,因認有相當理由認其有逃亡之虞。
被告於現階段之訴訟程序中,尚難有何羈押以外之方法代替之,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9年3月18 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昭瑩
法 官 吳炳桂
法 官 賴邦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信昱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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