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
- 一、宇○○(綽號寶哥或小寶)與辛○○(已成年,綽號阿水或
- 二、宇○○與辛○○、萬繼聖及吳賢鋒,為取得裝訂寄發詐騙信
- 三、案經除B○○、壬○○及如附表一所示之人訴由臺北縣政府
- 理由
- 壹、程序部分:
- 貳、實體部分:
- 一、上訴人即被告宇○○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惟被告於本院前
- 二、被告雖於本院前審審理中辯稱:資金調度係辛○○負責,而
- 三、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 四、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祇須有賴某種犯罪為業之意思,而有
- 五、按被告行為後,刑法部分條文業於94年1月7日修正,94年2
- (一)現行刑法已刪除刑法第340條常業詐欺罪之規定,現行刑法
- (二)刑法第38條有關沒收之規定,因係從刑,依從刑從屬於主刑
- (三)按刑法於94年2月2日修正,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後刑法
- (四)按刑法第28條原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
- (五)綜上各條文修正前後之比較,及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所示
- 六、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40條之常業詐欺取財罪及
- 七、原審論處被告罪刑,固非無見。惟查:(一)原判決事實欄認
- 八、沒收部分:
- (一)按沒收物之執行完畢與沒收物之不存在,並非一事,因犯罪
- (二)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物,係本件犯罪集團中綽號「阿貴」
- (三)按將犯罪所得之物予以變易,如已非犯罪直接所得之物,即
- 九、公訴意旨另指:被告上開事實係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40條之
- 十、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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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重更(一)字第5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宇○○
選任辯護人 馬在勤律師
陳佳雯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63號,中華民國96年1 月2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緝字第421 號),提起上訴,經本院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第一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宇○○共同常業詐欺,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如附表二至四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宇○○(綽號寶哥或小寶)與辛○○(已成年,綽號阿水或水哥)、萬繼聖(已成年,綽號阿良或良哥;
辛○○、萬繼聖業經本院以95度上重訴字第23號刑事判決分別處有期徒刑3年2月及3 年在案)、吳賢鋒(已成年,綽號阿漢、漢仔)、彭文洸(已成年)、李宏傑(已成年)(吳賢鋒、彭文洸、李宏傑業經原審以92年度簡字第4058號刑事簡易判決分別判處彭文洸、李宏傑有期徒刑1年、緩刑5年;
吳賢鋒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5 年確定)、吳璟淇(已成年,綽號小雯)、蔡玉屏(已成年,綽號小玉)、蔡惠禎(已成年,綽號小魚)、巫瑋琦(已成年,起訴書誤載為巫瑋琪,茲予更正,綽號小艾)、呂佩珍(已成年,綽號小秋)、呂俊德(已成年,綽號小傑)、張佳文(已成年,綽號阿文)(吳璟淇、蔡玉屏、蔡惠禎、巫瑋琦、呂佩珍、呂俊德、張佳文業經本院以上開95年度上重訴字第23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吳璟淇1年8月,緩刑4年,蔡惠禎、呂俊德、呂佩珍、蔡玉屏、張佳文、巫瑋琦各1年6月,各緩刑3 年在案)、吳曉青(已成年,即吳璟淇之姊,綽號米姐或稱米奇)及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不詳綽號阿貴、阿順、小玲、MICKEY、姊夫(臺語)、阿杰、阿興、阿成、阿軍、阿文、小秋、阿耀、阿俊、豬頭、小隻(臺語)及其他多名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並基於常業詐欺之犯意聯絡,由宇○○(自91年間起)、辛○○(自90年間起)、巫瑋琦(自90年7月間起)、呂佩珍(自90年10月間起)、萬繼聖(自91年2月間起)、蔡玉屏(自91年間起)、張佳文(自91年5 月間起)、吳璟淇(自91年中起)、呂俊德(自91年8 月間起)、蔡惠禎(自91年10月間起)陸續加入「刮刮樂」詐騙集團,佯以如附表一所示英皇科技資訊有限公司等公司名義,利用蒐得之姓名、地址等資料,寄發如附表一所示詐騙文宣,向收件人詐騙已中獎,使收件人誤信廣告內容,以為中獎。
吳璟淇、蔡玉屏、蔡惠禎、巫瑋琦、呂佩珍、呂俊德、張佳文則受吳曉青之召募,以月薪新台幣(下同)3萬元至5萬元不等之代價,受僱至中國大陸(月薪由犯罪集團逕匯入成員在台灣及中國大陸之銀行帳戶內),並於詐騙集團承租之中國大陸廈門市何厝、黃厝等地區公寓內,接聽受騙者電話,並佯裝各類身分,使如附表一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匯款(匯款之日期、金額、帳戶均詳如附表一所示)。
宇○○並負責資金調度、募集成員及詐騙文宣品、網頁之印製等事宜,辛○○則負責詐騙文宣印製、我國籍成員在中國大陸之接機、工作分配等工作,並與萬繼聖、吳璟淇、吳賢峰(亦負責詐騙文宣之印裝)等負責詐騙集團資金之調度等事項。
宇○○與辛○○、萬繼聖、蔡惠禎、呂俊德、呂佩珍、蔡玉屏、吳璟淇、張佳文、巫瑋琦等並均恃以維生,資為常業。
二、宇○○與辛○○、萬繼聖及吳賢鋒,為取得裝訂寄發詐騙信件之處所及避免警方查緝,竟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推由吳賢鋒於92年3 月間委由不知情之不詳刻印店偽刻「梁谷信」印章1 枚,再冒用「梁谷信」名義與李森雄簽訂房屋租賃契約書,於房屋租賃契約書中偽造「梁谷信」之署押與印文(詳如附表三編號2 所示),並將偽造完成之房屋租賃契約書交付李森雄,予以行使,向李森雄承租坐落桃園縣桃園市○○○路23巷5號3樓房屋,足以生損害於梁谷信及李森雄,旋即提供該屋由彭文洸、吳賢鋒、李宏傑、吳璟淇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成員藏匿並在該處裝訂詐騙文宣。
嗣先後於(一)92年3月13日下午5時許,經警在臺北縣板橋市○○路16號站前郵局前查獲準備寄送前述詐騙信函之彭文洸,並扣得如附表二、三所示之物品,並循線查獲吳賢鋒、李宏傑。
(二)92年7 月20日中午12時許,在桃園縣桃園市○○路485 號查獲辛○○,由辛○○帶同警方至臺中市○○街11號4樓搜索,再分別於同日下午5時許、下午5 時30分許、晚間10時許、翌日凌晨3 時許帶同警方至桃園縣蘆竹鄉○○○街136 號18樓之1、桃園縣桃園市○○路1119號14樓之7、桃園縣桃園市○○路399 號吳璟淇住處及臺中縣大雅鄉○○路○ 段23巷32號辛○○女友楊秋香住處搜索,共計扣得如附表四、五所示物品。
(三)92年9月10日下午4時許,在花蓮縣光復鄉○○路646 號查獲萬繼聖,並扣得如附表六所示物品。
三、案經除B○○、壬○○及如附表一所示之人訴由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按傳聞法則之重要理論依據,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乃予排斥,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對原供述人之反對詰問權,於法院審判時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並貫徹刑事訴訟法修法加重當事人進行主義之精神,確認當事人對於證據能力有處分權之制度,傳聞證據經當事人同意作為證據,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另當事人於調查證據時,對於傳聞證據表示「沒有意見」、「對於證據調查無意見」,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應視為已有將該等傳聞證據採為證據之同意,此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
是以下所引證據,經本院當庭提示,檢察官、被告所選任辯護人均無意見,且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之情況,認為適於為本件認定事實之依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規定,應具有證據能力,該得採為證據,合先說明。
貳、實體部分:
一、上訴人即被告宇○○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惟被告於本院前審審理中坦承有參與上開詐騙集團之文宣核對及網頁設計等情不諱,核與告訴人K○○、巳○○、庚○○、丑○○、天○○、M○○、午○○、E○○、子○○、黃○○、未○○、卯○○、C○○、寅○、戊○○、丙○○、酉○○、D○○、玄○○○、N○○、丁○○、宙○○、戌○○、地○○、J○、亥○○、申○○、L○○、己○○、H○○、I○○、甲○○、F○○、張遠即被害人辰○○之父、乙○○、癸○○、A○○及被害人B○○、壬○○於警詢之陳述(見92 年度偵字第17805號卷二第13至68頁、第116至124頁、第128 至245頁,92年度偵字第17805號卷三第24至60頁);
證人即同案被告吳賢峰、吳璟淇、蔡玉屏、蔡惠禎、萬繼聖、巫瑋琦、呂佩珍、呂俊德、張佳文等人於原審法院證述相符(見93年金重訴字第4 號卷一第62至82頁)。
而共犯辛○○、萬繼聖、蔡惠禎、蔡玉屏、呂俊德、呂佩珍、吳璟淇、張佳文、巫瑋琦等業經本院以95年度上重訴字第23號刑事判決各判處辛○○有期徒刑3年2月,萬繼聖有期徒刑3 年,吳璟淇有期徒刑1年8月,緩刑4 年,蔡惠禎、呂俊德、呂佩珍、蔡玉屏、張佳文及巫瑋琦各有期徒刑1年6月,均緩刑3 年;
另共犯彭文洸、吳賢峰、李宏傑亦經原審法院以92年度簡字第4058號刑事簡易判決分別判處彭文洸、李宏傑有期徒刑1年,均緩刑5年,吳賢峰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5年,有上開判決書各1 份在卷為憑,復有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匯款單據、交易明細等資料、監聽譯文附卷及如表二至四所示之扣案物品可證(92年度偵字第17805號卷二第69至83頁、第125頁、第130頁、第141頁、第144頁、第146頁、第149至159頁、第128至245頁,95年度重訴字第63號卷二全卷),足認被告此部份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認定。
二、被告雖於本院前審審理中辯稱:資金調度係辛○○負責,而成員之募集則由吳璟淇及吳曉青負責,伊並未參與,且關於冒用梁谷信名義與房東訂立租賃契約部分,伊並不知情云云。
經查:證人即共犯吳賢鋒曾在廈門見過辛○○及綽號小寶、寶哥之被告宇○○,吳賢鋒與其他詐騙集團成員皆受僱於被告宇○○,受其指示而工作,且集團內的資金係經被告指示而動用;
另有一真實身分年籍不詳之女子打電話稱係被告叫其通知吳賢鋒,拿偽造之梁谷信印章去租房子等情,業據證人吳賢鋒於偵查中證述在卷(見95年偵緝字第421 號卷第101 頁);
又參證人即共犯吳璟琪於偵查中證稱:我們都是聽寶哥的指揮等語;
證人即共犯李宏傑於偵查中證稱伊係受僱於被告,伊工作係由被告安排等語,亦分據證人吳璟琪、李宏傑於偵查中供述綦詳(見95年偵緝字第421 號卷第102至104 頁),復參被告於原審亦坦承所有犯罪事實(見原審卷第33頁),足見被告宇○○與其共犯辛○○,均屬本案詐欺集團之上層成員,具有安排、指揮吳賢鋒、吳璟琪、李宏傑等集團下層成員之地位及能力,是被告嗣於本院前審審理中否認資金調度、成員募集及偽造文書部分,自屬事後圖卸之詞,委不足採。
三、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四、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祇須有賴某種犯罪為業之意思,而有事實上之表現為已足,不以犯罪時間之長短為標準,亦不專賴該犯罪為唯一生活依憑為必要,縱令尚有其他職業、收入,亦無礙成立常業犯(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4156號判決意旨參照)。
經查:被告參與前開詐欺集團,佯以如附表一所示英皇科技資訊有限公司等名義,利用蒐得之姓名、地址等資料,寄發如附表一所示詐騙文宣,向收件人詐騙已中獎,使收件人誤信廣告內容,以為中獎,並召募員工至中國大陸廈門市何厝、黃厝等地區公寓內,接聽受騙者電話,並佯裝各類身分,使如附表一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匯款(匯款之日期、金額、帳戶均詳如附表一所示),規模龐大,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以詐欺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主觀犯意及事實表徵,且係恃此詐欺所得之財物維生而以之為常業之意思至明,自屬常業犯。
五、按被告行為後,刑法部分條文業於94年1月7日修正,94年2月2日公布,95年7月1日施行,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上開規定乃與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主義契合,而貫徹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2條本身雖經修正,但刑法第2條既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2條規定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
經查:
(一)現行刑法已刪除刑法第340條常業詐欺罪之規定,現行刑法總則亦刪除連續犯之規定,亦即若被告以常業犯意或概括犯意為數個詐欺犯行,本次修正前,前者僅須論以一常業詐欺罪,後者僅須以一罪論並得加重其刑至2分之1。
依現行規定則須就各個行為分論併罰。
而本件被告犯有如附表所示之詐欺犯行,經比較新舊法,以修正前條文有利於行為人,自應適用修正前條文論以常業詐欺罪。
(二)刑法第38條有關沒收之規定,因係從刑,依從刑從屬於主刑之原則,被告所犯有關刑法第38條沒收之規定,應一併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三)按刑法於94年2月2日修正,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後刑法第55條牽連犯規定已刪除,原可依裁判上一罪論處之牽連犯等數個犯罪行為,應予數罪併罰,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變更,依新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牽連犯(最高法院95年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四)按刑法第28條原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
新法修正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
將舊法之「實施」修正為「實行」。
原「實施」之概念,包含陰謀、預備、著手及實行等階段之行為,修正後僅共同實行犯罪行為始成立共同正犯。
是新法共同正犯之範圍已有限縮,排除陰謀犯、預備犯之共同正犯。
新舊法就共同正犯之範圍既因此而有變動,自屬犯罪後法律有變更,而非僅屬純文字修正,應有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惟就本件已著手實行之犯罪形態並無影響,經比較結果,被告行為後之法律並未有利於被告,仍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舊法論處。
(五)綜上各條文修正前後之比較,及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所示之「從舊、從輕」原則,本件就論罪部分,應一體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相關規定予以論處。
六、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40條之常業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共犯吳賢峰以一行為接續在2 份房屋租賃契約書中偽造「梁谷信」署押及印文,應分別評價為一偽造署押及一偽造印文行為。
被告偽造印章、偽造署押、印文、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被告與辛○○、萬繼聖、蔡惠禎、呂俊德、呂佩珍、吳璟淇、張佳文、巫瑋琦、吳賢峰、彭文洸、李宏傑、吳曉青及事實欄所載詐騙集團之其他成員間對於前開常業詐欺取財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另被告與辛○○、萬繼聖、吳賢峰,就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亦屬共同正犯。
被告等人推由吳賢鋒於92年3 月間委由不知情之不詳刻印店偽刻「梁谷信」之印章,為間接正犯。
被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係為達實施詐欺取財之目的,是所犯上開常業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2 罪間具有手段、目的之牽連關係,屬牽連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之規定,從一重之常業詐欺取財罪處斷。
七、原審論處被告罪刑,固非無見。惟查:(一)原判決事實欄認定被告自民國91年間起加入詐騙集團而詐騙他人財物,並認定被告就原判決附表一所示之犯罪事實應成立共同正犯。
惟就該附表一編號12所示,係其他共犯於90年12月25日、同月26日所為之犯行,顯為被告加入該詐騙集團前所為之犯行,此部分自難令負共同正犯之責,原審認定容有違誤。
(二)起訴書指被告宇○○除犯修正前刑法第340條之常業詐欺罪嫌、同法第216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外,為掩飾詐欺所得,亦涉洗錢防制法第9條第1項之洗錢罪(見起訴書第5頁第4行以下),並認其以一行為觸犯上開常業詐欺罪及洗錢罪嫌,而以裁判上一罪之想像競合犯論處,惟原判決就公訴人所指之洗錢防制法第9條第1項之罪嫌漏未論處,容有違誤(詳見後述)。
(三)原審判決認該判決附表四編號10、11之現金部分,既認係向被害人詐騙所得,則被害人仍得主張返還,自不得宣告沒收,是原判決宣告沒收,容有未洽(詳見後述)。
(四)被告並無前科紀錄,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乙份在卷為憑,因蔽於私利,致罹刑章,犯後坦承大部犯行,且已捐助財團法人創世社會福利基金會等社會公益團體,總計二十萬元,有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影本附卷可稽,乃原審未及斟酌上情,逕判處被告有期徒刑2年4月,尚屬過重,自非允洽。
被告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非無理由,是以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要屬無可維持,應予撤銷改判。
爰審酌被告與辛○○等共同加入詐欺集團,向被害人詐財,嚴重危害社會治安,惡性非輕,且迄未與被害人和解賠償損害,惟念其素行尚佳,犯後態度良好,且已捐助財團法人創世社會福利基金會等社會公益團體上開款項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
八、沒收部分:
(一)按沒收物之執行完畢與沒收物之不存在,並非一事,因犯罪依法必須沒收之物,雖已於共犯中一人確定判決諭知沒收,並已執行完畢,對於其他共犯之判決,仍應宣告沒收。
(最高法院65年度第5 次刑庭庭推總會會議決議、95年度臺上字第638 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附表二、三所示之物品,雖已於共犯吳賢峰、彭文洸、李宏傑、辛○○、萬繼聖、吳璟淇、蔡惠禎、呂俊德、呂佩珍、蔡玉屏、張佳文、巫瑋琦等詐欺等案件中諭知沒收在案,惟依前揭判例意旨,仍應宣告沒收。
是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品,係供本件犯罪所用,並為其等共犯所有,業據共犯吳賢峰供述明確,應依修正前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如附表三編號1 之偽造梁谷信印章1 枚及編號2之房屋租賃契約書2份上偽造之梁谷信署押及印文共4枚,均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至原審判決所載附表三編號2 之房屋租賃契約書,乃房客與房東租賃房屋所簽立之契約憑據,並非被告宇○○等直接實施常業詐欺犯罪所用之物(92年度台上字第5318號判決意旨參照),依法應不在沒收之列,附此說明。
(二)如附表四編號1 所示之物,係本件犯罪集團中綽號「阿貴」男子所有,且係供本件詐欺犯行所用等情,業據同案被告辛○○供述在卷(見92年度偵字第14101 號偵查卷第32頁);
同附表其餘物品分屬共犯辛○○、吳景淇、蔡玉屏所有,而其等同時擁有數量龐大之存摺、提款卡、行動電話,顯屬異常,佐以本件詐騙集團係購入他人帳戶、電話,以隱匿行蹤,觀諸該詐騙集團之監聽紀錄譯文(95年金重訴字第63號卷二全卷),被監聽之共犯等亦再三變換電話等情,足認該等物品均係作為詐騙集團犯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應分別依修正前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
又按因犯罪所得之物,依規定,以屬於犯人者為限,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3款、同條第3項定有明文,刑法上所謂屬於犯罪行為人因犯罪所得之沒收物,乃指無他人得對於該物主張法律上權利而言,則第三人若對於該物在法律上得主張權利者,自不在得沒收之列(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2250號判決意旨參照)。
原審判決附表四所載編號10、11所扣得之現金,經本院傳訊證人G○○固證稱,並不知有上開扣得之現金,且所扣得之物,亦不知為何人所有等語(見本院卷99年2月24 日審判筆錄第4 頁),惟被告等參與犯罪集團之犯罪模式及分工,於被害人受騙將金錢匯入人頭帳戶後,集團人員勢在被害人發現受騙前快速領取現金,因此集團處所,藏有大量現金應屬可信,是警方對同案共犯辛○○進行搜索時所扣得之現金,衡情應係詐騙集團向被害人詐騙所詐得之金錢,揆諸前揭說明,既為被害人得主張返還,自不得宣告沒收。
(三)按將犯罪所得之物予以變易,如已非犯罪直接所得之物,即不得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予以沒收,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1202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查如附表五編號52所示車輛係分別為被告辛○○借用其母賴玉滿名義購買等情,已據辛○○供明在卷,並經證人即辛○○女友楊秋香證述明確(見92年度金重訴字第4號卷四第193頁);
如附表六編號40所示車輛乃同案被告萬繼聖以犯罪所得,借用友人之妻洪嘉琳名義購買一情,業據被告萬繼聖於偵查中供述明確,該車輛既非其等犯罪之直接所得,揆諸前開判例意旨,乃不予宣告沒收。
至如附表五、六所示其餘扣案物品,既無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與被告犯行有何關聯,均不為沒收之諭知。
九、公訴意旨另指:被告上開事實係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40條之常業詐欺罪嫌及同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嫌。
又被告為掩飾其詐欺所得,而購買存摺、電話使用,因認被告就此部分,亦係犯洗錢防制法第9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云云,惟查:95年5月30日修正施行之洗錢防制法第3條規定有關「重大犯罪」項目中,已將刑法第340條常業詐欺罪部分刪除,故修正後,原同法第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常業罪之洗錢部分業已除罪化,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4款之規定,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應為免訴之諭知。
故被告宇○○此部分行為本應為免訴之判決,惟公訴人指此部分行為與上開有罪判決部分係屬裁判上一罪關係(適用行為時刑法第55條),爰不另為免訴之諭知。
十、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71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第216條、第210條、第219條,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340條、第55條後段、第38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沈世箴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張傳栗
法 官 蔡光治
法 官 劉嶽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何仁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刑法第340條
以犯第三百三十九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被害情形
┌──┬────┬───────┬────┬────┬────┬────┬────┬────┐
│編號│被害人 │冒名信封及文宣│匯入日期│匯入款項│匯入帳戶│匯入帳戶│匯入帳戶│備註 │
│ │ │ │ │(新台幣│戶名 │局號 │帳號 │ │
│ │ │ │ │:元) │ │ │ │ │
├──┼────┼───────┼────┼────┼────┼────┼────┼────┤
│1 │K○○ │電訊通公司(含│91.10.30│0000000 │王忠明 │0000000 │0000000 │ │
│ │ │電訊通公司中獎│ │ │ │ │ │ │
│ │ │函、廣告單、領│ │ │ │ │ │ │
│ │ │獎通知、香港賽│ │ │ │ │ │ │
│ │ │馬會彩券聯合委│ │ │ │ │ │ │
│ │ │員會名冊、貴賓│ │ │ │ │ │ │
│ │ │卡、會員卡、香│ │ │ │ │ │ │
│ │ │港賽馬協會彩券│ │ │ │ │ │ │
│ │ │局會員卡、香港│ │ │ │ │ │ │
│ │ │賽馬會彩券局聯│ │ │ │ │ │ │
│ │ │合委員會簽約證│ │ │ │ │ │ │
│ │ │明書、香港彩券│ │ │ │ │ │ │
│ │ │局聯合管理委員│ │ │ │ │ │ │
│ │ │會登記費用收訖│ │ │ │ │ │ │
│ │ │憑證、支票) │ │ │ │ │ │ │
├──┼────┼───────┼────┼────┼────┼────┼────┼────┤
│2 │K○○ │同上 │91.11.01│700000 │吳進福 │0000000 │0000000 │ │
│ │ │ │91.11.01│750000 │吳文慶 │0000000 │0000000 │ │
│ │ │ │91.11.05│0000000 │沈揚淵 │0000000 │0000000 │ │
│ │ │ │91.11.19│0000000 │姜穎超 │0000000 │0000000 │ │
├──┼────┼───────┼────┼────┼────┼────┼────┼────┤
│3 │K○○ │同上 │91.11.05│0000000 │黃士堯 │0000000 │0000000 │ │
├──┼────┼───────┼────┼────┼────┼────┼────┼────┤
│4 │巳○○ │佳普公司(含東│91.07.30│78500 │張明宏 │0000000 │0000000 │ │
│ │ │方公司廣告單、│91.10.08│75000 │伍漢英 │0000000 │0000000 │ │
│ │ │寶盛國際會計師│91.07.31│100000 │洪玉茹 │0000000 │0000000 │ │
│ │ │事務所函、跨世│91.08.28│550000 │賴聖文 │0000000 │0000000 │ │
│ │ │紀超百萬大贈獎│ │ │ │ │ │ │
│ │ │廣告、刮刮卡即│ │ │ │ │ │ │
│ │ │時中遊戲、香港│ │ │ │ │ │ │
│ │ │恆生銀行支票)│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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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庚○○ │前瞻集團(含律│91.08.20│60250 │曾海純 │0000000 │0000000 │ │
│ │ │正國際律師事務│ │350000 │王忠明 │0000000 │0000000 │ │
│ │ │所函、環保袋、│ │100000 │宋忠民 │0000000 │0000000 │ │
│ │ │臺灣銀行樹林分│91.09.19│300000 │蘇聰杰 │0000000 │0000000 │ │
│ │ │行支票、中國國│ │300000 │王忠明 │0000000 │0000000 │ │
│ │ │際商業銀行東臺│ │350000 │王忠明 │0000000 │0000000 │ │
│ │ │中分行支票、香│91.09.20│150000 │詹榮芫 │0000000 │0000000 │ │
│ │ │港賽馬協會彩券│ │ │ │ │ │ │
│ │ │局聯合委員會會│ │ │ │ │ │ │
│ │ │員費用收訖憑證│ │ │ │ │ │ │
│ │ │) │ │ │ │ │ │ │
├──┼────┼───────┼────┼────┼────┼────┼────┼────┤
│6 │丑○○ │前瞻集團(含陳│91.08.21│100000 │宗忠民 │0000000 │0000000 │ │
│ │ │律正函、陳惠蘭│91.08.21│50000 │宗忠民 │0000000 │0000000 │ │
│ │ │函、前瞻公司認│ │ │ │ │ │ │
│ │ │購權證、環保袋│ │ │ │ │ │ │
│ │ │、香港恆生銀行│ │ │ │ │ │ │
│ │ │支票) │ │ │ │ │ │ │
├──┼────┼───────┼────┼────┼────┼────┼────┼────┤
│7 │丑○○ │同上 │91.08.14│300000 │王忠德 │0000000 │0000000 │ │
│ │ │ │91.08.13│50000 │莊明昌 │0000000 │0000000 │ │
├──┼────┼───────┼────┼────┼────┼────┼────┼────┤
│8 │天○○ │前瞻集團(含律│91.08 │50250 │陳宛妮 │0000000 │0000000 │ │
│ │ │正國際律師事務│ │ │ │ │ │ │
│ │ │所函、前瞻集團│ │ │ │ │ │ │
│ │ │認購權證、環保│ │ │ │ │ │ │
│ │ │袋、贈獎目錄)│ │ │ │ │ │ │
├──┼────┼───────┼────┼────┼────┼────┼────┼────┤
│9 │A○○ │前瞻集團(含律│ │50250 │曾海純 │0000000 │0000000 │ │
│ │ │正國際律師事務│ │400000 │顏玉河 │0000000 │0000000 │ │
│ │ │所、陳律正、林│ │600000 │王忠明 │0000000 │0000000 │ │
│ │ │順財、陳惠蘭等│ │ │ │ │ │ │
│ │ │函、香港恆生銀│ │ │ │ │ │ │
│ │ │行支票認證書、│ │ │ │ │ │ │
│ │ │大安商業銀行東│ │ │ │ │ │ │
│ │ │高雄分行支票認│ │ │ │ │ │ │
│ │ │證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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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M○○ │除同上外,另含│91.12.27│合計金額│呂學政 │ │00000000│ │
│ │ │大展實業股份有│92.02.02│0000000 │ │ │091 │ │
│ │ │限公司私人認證│ │ │吳國志 │ │00000000│ │
│ │ │密碼單 │ │ │ │ │304 │ │
│ │ │ │ │ │何碩芳 │ │00000000│ │
│ │ │ │ │ │ │ │515 │ │
│ │ │ │ │ │黃宗仁 │ │00000000│ │
│ │ │ │ │ │ │ │377 │ │
│ │ │ │ │ │李沛勳 │ │00000000│ │
│ │ │ │ │ │ │ │8856 │ │
│ │ │ │ │ │羅一倫 │ │00000000│ │
│ │ │ │ │ │ │ │0236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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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午○○ │電訊通公司(含│91.10.30│合計金額│黃士堯 │0000000 │0000000 │ │
│ │ │晉達國際會計事│91.12.19│0000000 │王忠明 │0000000 │0000000 │ │
│ │ │務所函、中獎函│ │ │吳進福 │0000000 │707487 │ │
│ │ │、廣告單、香港│ │ │吳文慶 │0000000 │0000000 │ │
│ │ │賽馬會彩券聯合│ │ │姜穎超 │0000000 │0000000 │ │
│ │ │會委員會名冊、│ │ │沈揚淵 │0000000 │0000000 │ │
│ │ │貴賓卡、會員卡│ │ │ │ │ │ │
│ │ │、香港賽馬協會│ │ │ │ │ │ │
│ │ │彩券局會員卡、│ │ │ │ │ │ │
│ │ │香港賽馬會彩券│ │ │ │ │ │ │
│ │ │局聯合委員會簽│ │ │ │ │ │ │
│ │ │約證明書、香港│ │ │ │ │ │ │
│ │ │賽馬會彩券局聯│ │ │ │ │ │ │
│ │ │合管理委員會登│ │ │ │ │ │ │
│ │ │記費用收訖憑證│ │ │ │ │ │ │
│ │ │、支票) │ │ │ │ │ │ │
├──┼────┼───────┼────┼────┼────┼────┼────┼────┤
│12 │E○○ │前瞻集團 │91.08.14│50000 │陳宛妮 │0000000 │0000000 │ │
├──┼────┼───────┼────┼────┼────┼────┼────┼────┤
│13 │子○○ │前瞻集團(含陳│91.08.09│60250 │宗忠民 │0000000 │0000000 │ │
│ │ │律正法律事務所│91.08.14│100000 │詹榮芫 │0000000 │0000000 │ │
│ │ │函、環保袋、香│91.08.14│300000 │趙若竹 │0000000 │0000000 │ │
│ │ │港賽馬協會彩券│ │ │ │ │ │ │
│ │ │局聯合委員會簽│ │ │ │ │ │ │
│ │ │約證明書、會員│ │ │ │ │ │ │
│ │ │卡) │ │ │ │ │ │ │
├──┼────┼───────┼────┼────┼────┼────┼────┼────┤
│14 │B○○ │前瞻集團(含陳│91.08.15│60250 │陳宛妮 │0000000 │0000000 │ │
│ │ │律正會計師函、│ │ │ │ │ │ │
│ │ │香港賽馬會彩券│ │ │ │ │ │ │
│ │ │聯合委員會名冊│ │ │ │ │ │ │
│ │ │、貴賓卡廣告)│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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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黃○○ │前瞻集團公司(│91.08.15│60250 │莊明昌 │0000000 │0000000 │ │
│ │ │含廣告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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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未○○ │傑禾公司(含東│91.08.13│合計金額│張明宏 │ │00000000│ │
│ │ │方公司廣告單、│起至91.0│0000000 │ │ │429259 │ │
│ │ │賽盛國際會計師│9.24止 │ │楊淑君 │ │00000000│ │
│ │ │事務所函、香港│ │ │ │ │208840 │ │
│ │ │賽馬協會彩券局│ │ │陳智中 │ │00000000│ │
│ │ │聯合委員會函、│ │ │ │ │087945 │ │
│ │ │香港彩券局聯合│ │ │何國豪 │ │00000000│ │
│ │ │管理委員會登記│ │ │ │ │765299 │ │
│ │ │費用收訖憑證、│ │ │伍漢英 │ │00000000│ │
│ │ │香港彩券聯合委│ │ │ │ │055871 │ │
│ │ │員會契約書、香│ │ │王俊偉 │ │00000000│ │
│ │ │港恆生銀行支票│ │ │ │ │175075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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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卯○○ │百達公司(含百│91.9某日│72500 │ │ │ │ │
│ │ │達公司即時刮刮│91.10.24│100000 │陳宏達 │0000000 │0000000 │ │
│ │ │樂、廣告單、香│91.10.24│440000 │陳宏達 │0000000 │0000000 │ │
│ │ │港賽馬會聯合委│ │ │ │ │ │ │
│ │ │員會名冊、貴賓│ │ │ │ │ │ │
│ │ │卡廣告、香港賽│ │ │ │ │ │ │
│ │ │馬協會彩券局會│ │ │ │ │ │ │
│ │ │員卡、香港賽馬│ │ │ │ │ │ │
│ │ │會彩券局聯合委│ │ │ │ │ │ │
│ │ │員會簽約證明書│ │ │ │ │ │ │
│ │ │、香港彩券局聯│ │ │ │ │ │ │
│ │ │合管理委員會登│ │ │ │ │ │ │
│ │ │記費用收訖憑證│ │ │ │ │ │ │
│ │ │、支票) │ │ │ │ │ │ │
├──┼────┼───────┼────┼────┼────┼────┼────┼────┤
│18 │卯○○ │同上 │91.10.24│440000 │陳宏達 │0000000 │0000000 │ │
│ │ │ │91.10.25│560000 │陳佑信 │0000000 │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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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C○○ │銳遠公司(含華│91.10.09│77500 │ │提款機 │ │ │
│ │ │凌國際會計師事│ │ │ │00000000│ │ │
│ │ │務所函、百達公│ │ │ │00000000│ │ │
│ │ │司即時刮刮樂、│91.10.18│75000 │ │提款機 │ │ │
│ │ │廣告單、香港賽│ │ │ │00000000│ │ │
│ │ │馬會彩券聯合委│ │ │ │00000000│ │ │
│ │ │員會名冊、貴賓│91.10.18│100000 │ │提款機 │ │ │
│ │ │卡廣告、香港賽│ │ │ │00000000│ │ │
│ │ │馬協會彩券局會│ │ │ │00000000│ │ │
│ │ │員卡、香港賽馬│91.10.11│340000 │劉國勝 │0000000 │0000000 │ │
│ │ │會彩券局聯合委│91.11.01│560000 │黃漢榮 │0000000 │0000000 │ │
│ │ │員會簽約證明書│ │ │ │ │ │ │
│ │ │、香港彩券局聯│ │ │ │ │ │ │
│ │ │合管理委員會登│ │ │ │ │ │ │
│ │ │記費用收訖憑證│ │ │ │ │ │ │
│ │ │) │ │ │ │ │ │ │
├──┼────┼───────┼────┼────┼────┼────┼────┼────┤
│20 │寅○ │時代公司(含華│91.10.15│合計金額│劉亦庭 │0000000 │0000000 │ │
│ │ │凌國際會計師事│至 │0000000 │卞柏橋 │0000000 │0000000 │ │
│ │ │務所函、香港恆│91.11.05│ │林銘榔 │0000000 │0000000 │ │
│ │ │生銀行支票認證│ │ │ │ │ │ │
│ │ │書、香港賽馬會│ │ │ │ │ │ │
│ │ │彩券聯合委員會│ │ │ │ │ │ │
│ │ │名冊、貴賓卡廣│ │ │ │ │ │ │
│ │ │告、香港賽馬協│ │ │ │ │ │ │
│ │ │會彩券局會員卡│ │ │ │ │ │ │
│ │ │、香港賽馬會彩│ │ │ │ │ │ │
│ │ │券局聯合委員會│ │ │ │ │ │ │
│ │ │簽約證明書、香│ │ │ │ │ │ │
│ │ │港彩券局聯合管│ │ │ │ │ │ │
│ │ │理委員會登記費│ │ │ │ │ │ │
│ │ │用收訖憑證、時│ │ │ │ │ │ │
│ │ │代公司即時刮刮│ │ │ │ │ │ │
│ │ │樂、廣告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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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戊○○ │鵬達公司(含龍│92.03.10│合計金額│吳家明 │0000000 │0000000 │ │
│ │ │翔娛樂科技股份│起92.03.│0000000 │楊永田 │0000000 │0000000 │ │
│ │ │有限公司中獎函│12止 │ │張淑琴 │0000000 │0000000 │ │
│ │ │、廣告單) │ │ │鄭永發 │0000000 │0000000 │ │
│ │ │ │ │ │ │ │ │ │
├──┼────┼───────┼────┼────┼────┼────┼────┼────┤
│22 │乙○○ │同上 │92.03.04│合計金額│簡進益 │0000000 │0000000 │ │
│ │ │ │92.03.07│0000000 │邱國文 │0000000 │0000000 │ │
│ │ │ │ │ │張淑琴 │0000000 │0000000 │ │
│ │ │ │ │ │盧火木 │0000000 │0000000 │ │
├──┼────┼───────┼────┼────┼────┼────┼────┼────┤
│23 │丙○○ │龍翔公司(含刮│92.03.28│合計金額│許鴻文 │0000000 │0000000 │提出匯款│
│ │ │刮樂、廣告文宣│92.06.27│0000000 │陳耿紹 │0000000 │0000000 │單、自動│
│ │ │、香港賽馬協會│ │ │黃建隆 │0000000 │0000000 │櫃員機交│
│ │ │彩券局聯合委員│ │ │張淑琴 │0000000 │0000000 │易明細單│
│ │ │會客戶收訖憑證│ │ │盧火木 │0000000 │0000000 │、自動櫃│
│ │ │、登記費用收訖│ │ │林孝明 │0000000 │0000000 │員機儲戶│
│ │ │憑證、華誠公司│ │ │陳為正 │ │00000000│交易明細│
│ │ │通知書) │ │ │ │ │4406 │表、龍翔│
│ │ │ │ │ │ │ │ │公司文宣│
│ │ │ │ │ │ │ │ │、香港賽│
│ │ │ │ │ │ │ │ │馬協會彩│
│ │ │ │ │ │ │ │ │券局聯合│
│ │ │ │ │ │ │ │ │委員會客│
│ │ │ │ │ │ │ │ │戶費用收│
│ │ │ │ │ │ │ │ │訖憑證、│
│ │ │ │ │ │ │ │ │登記費用│
│ │ │ │ │ │ │ │ │收訖憑證│
│ │ │ │ │ │ │ │ │、華誠金│
│ │ │ │ │ │ │ │ │融控股有│
│ │ │ │ │ │ │ │ │限公司通│
│ │ │ │ │ │ │ │ │知書 │
├──┼────┼───────┼────┼────┼────┼────┼────┼────┤
│24 │酉○○ │怡光公司(含即│92.04.03│77650 │盧火木 │0000000 │0000000 │提出匯款│
│ │ │時刮刮樂、廣告│92.04.03│100000 │林建谷 │0000000 │0000000 │執據、怡│
│ │ │文宣、香港賽馬│ │ │ │ │ │光公司即│
│ │ │協會彩券管理局│ │ │ │ │ │時刮刮樂│
│ │ │聯合管理委員會│ │ │ │ │ │、廣告函│
│ │ │登記費用收訖憑│ │ │ │ │ │、香港賽│
│ │ │證) │ │ │ │ │ │馬協會彩│
│ │ │ │ │ │ │ │ │券局聯合│
│ │ │ │ │ │ │ │ │管理委員│
│ │ │ │ │ │ │ │ │會登記費│
│ │ │ │ │ │ │ │ │用收訖憑│
│ │ │ │ │ │ │ │ │證 │
├──┼────┼───────┼────┼────┼────┼────┼────┼────┤
│25 │D○○ │怡光公司(含刮│92.04.03│77650 │簡進益 │0000000 │0000000 │提出匯款│
│ │ │刮樂) │92.04.03│100000 │簡進益 │0000000 │0000000 │單 │
│ │ │ │92.04.03│350000 │簡進益 │0000000 │0000000 │ │
│ │ │ │92.04.04│550000 │楊永田 │0000000 │0000000 │ │
├──┼────┼───────┼────┼────┼────┼────┼────┼────┤
│26 │玄○○○│威普公司(含海│92.03.03│81000 │張總華 │0000000 │0000000 │ │
│ │ │山公司即時刮刮│92.03.03│100000 │王洪偉 │0000000 │0000000 │ │
│ │ │樂、廣告單、香│92.03.04│350000 │王洪偉 │0000000 │0000000 │ │
│ │ │港賽馬會彩券聯│ │ │ │ │ │ │
│ │ │合委員會名冊、│ │ │ │ │ │ │
│ │ │貴賓卡廣告、香│ │ │ │ │ │ │
│ │ │港賽馬協會彩券│ │ │ │ │ │ │
│ │ │局會員卡、香港│ │ │ │ │ │ │
│ │ │賽馬會彩券聯合│ │ │ │ │ │ │
│ │ │委員會簽約證明│ │ │ │ │ │ │
│ │ │書、香港彩券局│ │ │ │ │ │ │
│ │ │聯合委員會登記│ │ │ │ │ │ │
│ │ │費用收訖憑證)│ │ │ │ │ │ │
├──┼────┼───────┼────┼────┼────┼────┼────┼────┤
│27 │N○○ │正升公司(含維│92.3.6起│70150 │ │0000000 │0000000 │ │
│ │ │生公司廣告單、│ │100000 │ │0000000 │0000000 │ │
│ │ │香港賽馬協會彩│ │100000 │ │0000000 │0000000 │ │
│ │ │券局聯合委員會│ │100000 │ │0000000 │0000000 │ │
│ │ │會員費用收訖憑│ │100000 │ │0000000 │0000000 │ │
│ │ │證) │92.3.19 │200000 │鄭仁豪 │0000000 │0000000 │ │
│ │ │ │92.3.19 │200000 │鄭仁豪 │0000000 │0000000 │ │
├──┼────┼───────┼────┼────┼────┼────┼────┼────┤
│28 │丁○○ │晉達國際會計師│92.03.13│合計金額│郭昌隆 │0000000 │0000000 │提出廣告│
│ │ │事務所、銘昱公│92.03.21│0000000 │張雅君 │0000000 │0000000 │文宣、匯│
│ │ │司公司(含香港│ │ │林進文 │0000000 │0000000 │款單客戶│
│ │ │恆生銀行支票任│ │ │ │ │ │基本資料│
│ │ │證書、海山公司│ │ │ │ │ │、郵局存│
│ │ │刮刮樂、廣告單│ │ │ │ │ │簿儲金每│
│ │ │、香港賽馬協會│ │ │ │ │ │日活動存│
│ │ │彩券局聯合委員│ │ │ │ │ │提詳情表│
│ │ │會名冊、貴賓卡│ │ │ │ │ │ │
│ │ │、香港賽馬協會│ │ │ │ │ │ │
│ │ │彩券局會員卡、│ │ │ │ │ │ │
│ │ │香港賽馬會彩券│ │ │ │ │ │ │
│ │ │局聯合簽約證明│ │ │ │ │ │ │
│ │ │書、香港彩券局│ │ │ │ │ │ │
│ │ │聯合管理委員會│ │ │ │ │ │ │
│ │ │登記費用收訖憑│ │ │ │ │ │ │
│ │ │證) │ │ │ │ │ │ │
├──┼────┼───────┼────┼────┼────┼────┼────┼────┤
│29 │宙○○ │海山公司(含海│92.04.28│41000 │李月嬌 │0000000 │0000000 │提出匯款│
│ │ │山公司刮刮樂)│92.05.05│40000 │葉韓信 │0000000 │0000000 │單、刮刮│
│ │ │ │92.05.29│50000 │葉韓信 │0000000 │0000000 │樂、廣告│
│ │ │ │ │ │ │ │ │單 │
├──┼────┼───────┼────┼────┼────┼────┼────┼────┤
│30 │戌○○ │海山公司 │92.04.22│86000 │方介山 │0000000 │0000000 │提出匯款│
│ │ │ │92.04.24│100000 │方介山 │0000000 │0000000 │單 │
│ │ │ │ │ │ │ │ │ │
├──┼────┼───────┼────┼────┼────┼────┼────┼────┤
│31 │地○○ │海山公司 │92.04.28│400000 │張幸明 │0000000 │0000000 │提出匯款│
│ │ │ │ │ │ │ │ │單 │
├──┼────┼───────┼────┼────┼────┼────┼────┼────┤
│32 │J○ │名稱不詳之旅行│92.04.08│77650 │簡進益 │0000000 │0000000 │提出匯款│
│ │ │社公司 │92.04.10│400000 │邱國文 │0000000 │0000000 │執據、匯│
│ │ │ │92.04.11│600000 │邱國文 │0000000 │0000000 │款回條、│
│ │ │ │ │ │ │ │ │香港賽馬│
│ │ │ │ │ │ │ │ │協會彩券│
│ │ │ │ │ │ │ │ │局聯合委│
│ │ │ │ │ │ │ │ │員會客戶│
│ │ │ │ │ │ │ │ │費用收訖│
│ │ │ │ │ │ │ │ │憑證 │
├──┼────┼───────┼────┼────┼────┼────┼────┼────┤
│33 │亥○○ │海山公司(含海│92.04.10│81500 │辜晉興 │0000000 │0000000 │提出匯款│
│ │ │山公司文宣、刮│92.04.11│100000 │方介山 │0000000 │0000000 │單、海山│
│ │ │刮樂) │92.04.11│350000 │方介山 │0000000 │0000000 │公司文宣│
│ │ │ │ │(第1 至│ │ │ │ │
│ │ │ │ │3 筆部分│ │ │ │ │
│ │ │ │ │起訴書載│ │ │ │ │
│ │ │ │ │為合計53│ │ │ │ │
│ │ │ │ │1500) │ │ │ │ │
├──┼────┼───────┼────┼────┼────┼────┼────┼────┤
│34 │申○○ │港商首都公司(│92.05.13│60580 │吳進福 │0000000 │0000000 │提出匯款│
│ │ │含郭文達律師函│92.05.14│90000 │吳進福 │0000000 │0000000 │單、郭文│
│ │ │、香港彩券局聯│92.05.15│270000 │吳進福 │0000000 │0000000 │達律師函│
│ │ │合管理委員會臨│ │ │ │ │ │、香港彩│
│ │ │時會員登記費用│ │ │ │ │ │券局聯合│
│ │ │收訖憑證) │ │ │ │ │ │管理委員│
│ │ │ │ │ │ │ │ │會臨時會│
│ │ │ │ │ │ │ │ │員登記費│
│ │ │ │ │ │ │ │ │用收訖憑│
│ │ │ │ │ │ │ │ │證 │
├──┼────┼───────┼────┼────┼────┼────┼────┼────┤
│35 │L○○ │海山公司(含刮│92.05.07│81500 │辜晉興 │0000000 │0000000 │提出匯款│
│ │ │刮樂) │ │ │ │ │ │單 │
├──┼────┼───────┼────┼────┼────┼────┼────┼────┤
│36 │己○○ │刮刮樂信件(含│92.04.09│81500 │辜晉興 │0000000 │0000000 │提出香港│
│ │ │香港彩券局聯合│92.04.09│100000 │方介山 │0000000 │0000000 │彩券局聯│
│ │ │管理委員會登記│ │ │ │ │ │合管理委│
│ │ │費用收訖憑證)│ │ │ │ │ │員會登記│
│ │ │ │ │ │ │ │ │費用收訖│
│ │ │ │ │ │ │ │ │憑證、匯│
│ │ │ │ │ │ │ │ │出匯款申│
│ │ │ │ │ │ │ │ │請書、匯│
│ │ │ │ │ │ │ │ │款單 │
├──┼────┼───────┼────┼────┼────┼────┼────┼────┤
│37 │H○○ │海山公司 │92.04.30│81500 │辜晉興 │0000000 │0000000 │提出匯款│
│ │ │ │ │ │ │ │ │單 │
├──┼────┼───────┼────┼────┼────┼────┼────┼────┤
│38 │I○○ │海山公司 │92.03.26│81500 │辜晉興 │0000000 │0000000 │提出匯款│
│ │ │ │92.03.28│100000 │辜晉興 │0000000 │0000000 │單 │
│ │ │ │92.03.28│250000 │蔡易昌 │0000000 │0000000 │ │
├──┼────┼───────┼────┼────┼────┼────┼────┼────┤
│39 │辰○○(│香港賽馬會彩券│92.03.31│金額合計│王洪偉 │0000000 │0000000 │提出自動│
│ │由其父張│局、支票、香港│92.04.23│0000000 │方介山 │0000000 │0000000 │櫃員機存│
│ │遠提起告│賽馬會彩券局聯│ │ │方介山 │0000000 │00000000│戶交易明│
│ │訴) │合委員會會員費│ │ │ │ │00 │細表、自│
│ │ │用收訖憑證、會│ │ │ │ │ │動提款機│
│ │ │員卡、契約書 │ │ │ │ │ │儲戶交易│
│ │ │ │ │ │ │ │ │明細表、│
│ │ │ │ │ │ │ │ │匯款執據│
│ │ │ │ │ │ │ │ │、信封、│
│ │ │ │ │ │ │ │ │支票影本│
│ │ │ │ │ │ │ │ │、香港賽│
│ │ │ │ │ │ │ │ │馬會彩券│
│ │ │ │ │ │ │ │ │局聯合委│
│ │ │ │ │ │ │ │ │員會會員│
│ │ │ │ │ │ │ │ │費用收訖│
│ │ │ │ │ │ │ │ │憑證、契│
│ │ │ │ │ │ │ │ │約書、會│
│ │ │ │ │ │ │ │ │員卡 │
├──┼────┼───────┼────┼────┼────┼────┼────┼────┤
│40 │甲○○ │浩瀚公司(含海│92.02.21│合計金額│ │0000000 │0000000 │ │
│ │ │山公司即時刮刮│ │0000000 │張幸明 │0000000 │0000000 │ │
│ │ │樂) │ │ │ │ │ │ │
├──┼────┼───────┼────┼────┼────┼────┼────┼────┤
│41 │壬○○ │海山公司、康柏│92.03.11│420000 │張德華 │0000000 │0000000 │詳見臺灣│
│ │ │公司(含刮刮樂│ │(起訴書│ │ │ │高等法院│
│ │ │) │ │誤載為 │ │ │ │95年度上│
│ │ │ │ │811500,│ │ │ │重訴字第│
│ │ │ │ │茲予更正│ │ │ │23號卷所│
│ │ │ │ │) │ │ │ │提出之匯│
│ │ │ │ │ │ │ │ │款單據 │
├──┼────┼───────┼────┼────┼────┼────┼────┼────┤
│42 │癸○○ │海山、威普公司│92.04.03│合計金額│吳豐任 │0000000 │0000000 │提出匯款│
│ │ │、萊得公司(含│起分10次│0000000 │陳茗莉 │0000000 │0000000 │明細單總│
│ │ │海山公司中獎函│匯款(起│ │王冠文 │0000000 │0000000 │覽、匯款│
│ │ │、即時刮刮樂、│訴書附表│ │辜晉興 │0000000 │0000000 │執據 │
│ │ │廣告單、創時代│漏載) │ │張幸明 │0000000 │0000000 │ │
│ │ │衛星科技股份有│ │ │蔡易昌 │0000000 │0000000 │ │
│ │ │限公司中獎函、│ │ │潘順服 │ │00000000│ │
│ │ │即時刮刮樂、廣│ │ │ │ │16468 │ │
│ │ │告單、香港賽馬│ │ │周清群 │ │00000000│ │
│ │ │會會員卡、契約│ │ │ │ │45758 │ │
│ │ │書、香港彩券局│ │ │方介山 │0000000 │0000000 │ │
│ │ │收訖憑證) │ │ │方介山 │ │000-0000│ │
│ │ │ │ │ │ │ │00000000│ │
│ │ │ │ │ │ │ │4975 │ │
├──┼────┼───────┼────┼────┼────┼────┼────┼────┤
│43 │F○○ │海山公司(含刮│92.03.10│81500 │ │0000000 │0000000 │提出自動│
│ │ │刮樂) │92.03.10│100000 │ │0000000 │0000000 │櫃員機儲│
│ │ │ │ │ │ │ │ │戶交易明│
│ │ │ │ │ │ │ │ │細表、客│
│ │ │ │ │ │ │ │ │戶帳戶資│
│ │ │ │ │ │ │ │ │料、客戶│
│ │ │ │ │ │ │ │ │相關資料│
│ │ │ │ │ │ │ │ │查詢及更│
│ │ │ │ │ │ │ │ │正表、客│
│ │ │ │ │ │ │ │ │戶歷史交│
│ │ │ │ │ │ │ │ │易清單、│
│ │ │ │ │ │ │ │ │匯款單 │
└──┴────┴───────┴────┴────┴────┴────┴────┴────┘
附表二:
┌──┬───────┬───────────┬────────────┐
│編號│ 品 名 │數 量 │ 備 考 │
├──┼───────┼───────────┼────────────┤
│1 │影印用黏貼標籤│40本 │ │
├──┼───────┼───────────┼────────────┤
│2 │香港賽馬會彩卷│548 個 │ │
│ │聯合委員會手冊│ │ │
├──┼───────┼───────────┼────────────┤
│3 │大黃信封袋 │2261個 │ │
├──┼───────┼───────────┼────────────┤
│4 │小黃信封袋 │910 個 │內均含詐騙廣告二份。 │
├──┼───────┼───────────┼────────────┤
│5 │會員費用收訖憑│650 張 │其中偽造趙景武、江奕武、│
│ │證 │ │王莉印文及M○○署押之會│
│ │ │ │員費用收訖憑證共拾參張。│
├──┼───────┼───────────┼────────────┤
│6 │登記費用收訖憑│2400張 │其中偽造趙景武、江奕武、│
│ │證 │ │王莉印文及乙○○署押之登│
│ │ │ │記費用收訖憑證共拾參張。│
├──┼───────┼───────────┼────────────┤
│7 │前瞻科技集團認│17張 │均含偽造黃憶成、鄭鴻達、│
│ │購憑證 │ │林倍榮、前瞻科技集團印文│
├──┼───────┼───────────┼────────────┤
│8 │支票機 │2 台 │ │
├──┼───────┼───────────┼────────────┤
│9 │恆生銀行支票 │700 張 │1.票號AP0000000 、付款人│
│ │ │ │ 恆生銀行明安街分行、付│
│ │ │ │ 款地香港九龍紅磡明安街│
│ │ │ │ 18號之空白票據共375張 │
│ │ │ │ 。 │
│ │ │ │2.票號AP0000000 、付款人│
│ │ │ │ 及付款地同右之空白票據│
│ │ │ │ 共305 張。 │
│ │ │ │3.發票人林倍榮、票號AP16│
│ │ │ │ 57095 、付款人及付款地│
│ │ │ │ 同上之支票共20張。 │
├──┼───────┼───────────┼────────────┤
│10 │捐贈感謝狀 │244 張 │ │
├──┼───────┼───────────┼────────────┤
│11 │貴賓卡聲請書狀│888 張 │ │
├──┼───────┼───────────┼────────────┤
│12 │電腦磁片 │50片 │ │
├──┼───────┼───────────┼────────────┤
│13 │貴賓卡 │11張 │ │
├──┼───────┼───────────┼────────────┤
│14 │戳章 │37個 │ │
├──┼───────┼───────────┼────────────┤
│15 │橡皮章 │2 盒 │英文、數字各1 盒。 │
├──┼───────┼───────────┼────────────┤
│16 │公司行號姓名章│66個 │ │
├──┼───────┼───────────┼────────────┤
│17 │會員卡 │55張 │ │
├──┼───────┼───────────┼────────────┤
│18 │白色信封 │1200個 │ │
├──┼───────┼───────────┼────────────┤
│19 │印泥 │6 盒 │ │
├──┼───────┼───────────┼────────────┤
│20 │印泥水 │1 盒 │ │
├──┼───────┼───────────┼────────────┤
│21 │電腦主機 │2 台 │ │
├──┼───────┼───────────┼────────────┤
│22 │簽約證明書 │578 張 │ │
├──┼───────┼───────────┼────────────┤
│23 │精博顧問公司資│2 個 │ │
│ │料夾 │ │ │
├──┼───────┼───────────┼────────────┤
│24 │環保袋 │116 個 │ │
├──┼───────┼───────────┼────────────┤
│25 │展驊投資顧問信│2763個 │ │
│ │封資料 │ │ │
├──┼───────┼───────────┼────────────┤
│26 │鷹格電腦資訊信│1959個 │ │
│ │封資料 │ │ │
├──┼───────┼───────────┼────────────┤
│27 │五元郵票 │51140張 │ │
│ │(無鋸齒邊) │ │ │
├──┼───────┼───────────┼────────────┤
│28 │五元郵票 │8500張 │ │
│ │(有鋸齒邊) │ │ │
├──┼───────┼───────────┼────────────┤
│29 │宅即便運條 │62張 │ │
├──┼───────┼───────────┼────────────┤
│30 │刮刮樂詐騙廣告│500封 │ │
│ │信件 │ │ │
└──┴───────┴───────────┴────────────┘
附表三:
┌──┬───────┬───────────┬────────────┐
│編號│ 品 名 │數 量 │ 備 考 │
├──┼───────┼───────────┼────────────┤
│1 │偽造之梁谷信印│1 枚 │ │
│ │章 │ │ │
├──┼───────┼───────────┼────────────┤
│2 │房屋租賃契約書│4枚(署押2枚、印文2枚 │共犯吳賢鋒及出租人各執1 │
│ │2份上偽造之梁 │) │份,每份上各有偽造「梁谷│
│ │谷信署押及印文│ │信」之署押、印文各一枚。│
│ │ │ │ │
└──┴───────┴───────────┴────────────┘
附表四:
┌──┬──────────┬─────┬────┬──────────┐
│編號│名 稱 │ 數 量 │所 有 人│備 註 │
├──┼──────────┼─────┼────┼──────────┤
│1 │帳冊及電話聯絡簿 │6 本 │辛○○ │桃園縣蘆竹鄉○○○街│
│ │ │ │ │136號18號1樓查扣物品│
├──┼──────────┼─────┼────┼──────────┤
│2 │行動電話 │11支 │同上 │臺中市○○街11號4 樓│
│ │ │ │ │所查扣物品 │
├──┼──────────┼─────┼────┼──────────┤
│3 │SIM 卡 │5 張 │同上 │同上 │
├──┼──────────┼─────┼────┼──────────┤
│4 │銀行存摺 │26本 │同上 │同上 │
├──┼──────────┼─────┼────┼──────────┤
│5 │行動電話 │25支 │同上 │桃園縣桃園市○○路 │
│ │ │ │ │485號查扣物品 │
├──┼──────────┼─────┼────┼──────────┤
│6 │存摺 │4 本 │同上 │同上 │
├──┼──────────┼─────┼────┼──────────┤
│7 │銀行存摺 │43本 │同上 │92年度保管字第4708號│
├──┼──────────┼─────┼────┼──────────┤
│8 │提款卡 │29張 │同上 │同上 │
├──┼──────────┼─────┼────┼──────────┤
│9 │行動電話SIM 卡 │40張 │同上 │同上 │
├──┼──────────┼─────┼────┼──────────┤
│10 │臺灣大哥大SIM 卡 │5 張 │吳景淇 │ │
├──┼──────────┼─────┼────┼──────────┤
│11 │遠傳SIM 卡 │12張 │同上 │ │
├──┼──────────┼─────┼────┼──────────┤
│12 │中華電信SIM 卡 │5 張 │同上 │ │
├──┼──────────┼─────┼────┼──────────┤
│13 │行動電話 │4 支 │同上 │ │
├──┼──────────┼─────┼────┼──────────┤
│14 │行動電話 │4 支 │蔡玉屏 │ │
└──┴──────────┴─────┴────┴──────────┘
附表五:
┌──┬──────────┬─────┬────┬──────────┐
│編號│名 稱 │ 數 量 │所 有 人│備 註 │
├──┼──────────┼─────┼────┼──────────┤
│1 │人民幣 │4300元 │辛○○ │桃園縣蘆竹鄉○○○街│
│ │ │ │ │136 號18號1 樓所查扣│
│ │ │ │ │之物品 │
├──┼──────────┼─────┼────┼──────────┤
│2 │港幣 │3500元 │同上 │同上 │
├──┼──────────┼─────┼────┼──────────┤
│3 │澳幣 │100 元 │同上 │同上 │
├──┼──────────┼─────┼────┼──────────┤
│4 │手錶 │1 只 │同上 │同上 │
├──┼──────────┼─────┼────┼──────────┤
│5 │中國銀行澳門分行存摺│1 本 │同上 │同上 │
├──┼──────────┼─────┼────┼──────────┤
│6 │香港匯豐銀行存摺 │1 本 │同上 │同上 │
├──┼──────────┼─────┼────┼──────────┤
│7 │統一綜合證券電腦報表│6 張 │同上 │同上 │
├──┼──────────┼─────┼────┼──────────┤
│8 │手錶(萬寶隆) │2 只 │同上 │同上 │
├──┼──────────┼─────┼────┼──────────┤
│9 │房屋租賃契約書 │1 本 │同上 │同上 │
├──┼──────────┼─────┼────┼──────────┤
│10 │錄音筆 │1 支 │同上 │同上 │
├──┼──────────┼─────┼────┼──────────┤
│11 │護照 │4 本 │同上 │同上 │
├──┼──────────┼─────┼────┼──────────┤
│12 │大陸通行證 │4 本 │同上 │同上 │
├──┼──────────┼─────┼────┼──────────┤
│13 │香港入境許可證 │1 本 │同上 │同上 │
├──┼──────────┼─────┼────┼──────────┤
│14 │匯豐銀行支票簿 │2 本 │同上 │同上 │
├──┼──────────┼─────┼────┼──────────┤
│15 │印章 │7 枚 │同上 │同上 │
├──┼──────────┼─────┼────┼──────────┤
│16 │股票交易資料 │1 批 │同上 │同上 │
├──┼──────────┼─────┼────┼──────────┤
│17 │保險箱(內有手錶5 只│1 只 │同上 │同上 │
│ │、泰幣9360元、加幣10│ │ │ │
│ │元、臺中國際育樂股票│ │ │ │
│ │1 張、BMW 車鑰匙1 把│ │ │ │
│ │) │ │ │ │
├──┼──────────┼─────┼────┼──────────┤
│18 │黃金戒指(1 兩6 錢2 │12只 │同上 │同上 │
│ │分) │ │ │ │
├──┼──────────┼─────┼────┼──────────┤
│19 │K 金戒指 │4 只 │同上 │同上 │
├──┼──────────┼─────┼────┼──────────┤
│20 │黃金心型綴子(1錢4釐│1 只 │同上 │同上 │
│ │) │ │ │ │
├──┼──────────┼─────┼────┼──────────┤
│21 │玉石鑲K 金綴子 │1 只 │同上 │同上 │
├──┼──────────┼─────┼────┼──────────┤
│22 │K 金項鍊 │2 條 │同上 │同上 │
├──┼──────────┼─────┼────┼──────────┤
│23 │K 金項鍊 │3 條 │同上 │同上 │
├──┼──────────┼─────┼────┼──────────┤
│24 │鑽石項鍊(1.01克拉)│1 條 │同上 │同上 │
├──┼──────────┼─────┼────┼──────────┤
│25 │銀項鍊 │1 條 │同上 │同上 │
├──┼──────────┼─────┼────┼──────────┤
│26 │黃金手鍊1 │1 條 │同上 │同上 │
│ │3錢4分4釐 │ │ │ │
├──┼──────────┼─────┼────┼──────────┤
│27 │黃金手鍊2 │1 條 │同上 │同上 │
│ │2錢8分 │ │ │ │
├──┼──────────┼─────┼────┼──────────┤
│28 │黃金手鍊3 │1 條 │同上 │同上 │
│ │3錢9釐 │ │ │ │
├──┼──────────┼─────┼────┼──────────┤
│29 │黃金手鍊4 │1 條 │同上 │同上 │
│ │1錢8分8釐 │ │ │ │
├──┼──────────┼─────┼────┼──────────┤
│30 │黃金手鍊5 │1 條 │同上 │同上 │
│ │1錢2分6釐 │ │ │ │
├──┼──────────┼─────┼────┼──────────┤
│31 │黃金手鍊6 │1 條 │同上 │同上 │
│ │1錢2分8釐 │ │ │ │
├──┼──────────┼─────┼────┼──────────┤
│32 │黃金手鍊7 │1 條 │同上 │同上 │
│ │1錢2分5釐 │ │ │ │
├──┼──────────┼─────┼────┼──────────┤
│33 │黃金手鍊8 │1條 │同上 │同上 │
│ │1錢2分3釐 │ │ │ │
├──┼──────────┼─────┼────┼──────────┤
│34 │黃金手鍊1 │1 條 │同上 │同上 │
│ │5錢1分2釐 │ │ │ │
├──┼──────────┼─────┼────┼──────────┤
│35 │黃金手鍊2 │1 條 │同上 │同上 │
│ │5錢1分2釐 │ │ │ │
├──┼──────────┼─────┼────┼──────────┤
│36 │男用手錶(1) │1 只 │同上 │同上 │
│ │FRANCKMULLER牌黑色皮│ │ │ │
│ │帶錶 │ │ │ │
├──┼──────────┼─────┼────┼──────────┤
│37 │男用手錶(2) │1 只 │同上 │同上 │
│ │PATEK-PHILIPPE牌黑 │ │ │ │
│ │色皮帶錶 │ │ │ │
├──┼──────────┼─────┼────┼──────────┤
│38 │男用手錶(3) │1 只 │同上 │同上 │
│ │CHOPARD牌黑色皮帶錶 │ │ │ │
│ │ │ │ │ │
├──┼──────────┼─────┼────┼──────────┤
│39 │男用手錶(4) │1 只 │同上 │同上 │
│ │CARTIER牌咖啡色皮帶 │ │ │ │
│ │錶 │ │ │ │
├──┼──────────┼─────┼────┼──────────┤
│40 │男用手錶(5) │1 只 │同上 │同上 │
│ │CHOPARD牌黑色皮帶錶 │ │ │ │
├──┼──────────┼─────┼────┼──────────┤
│41 │男用手錶(6) │1 只 │同上 │同上 │
│ │CARTIER牌灰色皮帶錶 │ │ │ │
├──┼──────────┼─────┼────┼──────────┤
│42 │男用手錶(7) │1 只 │同上 │同上 │
│ │BMW牌黑色皮帶錶 │ │ │ │
├──┼──────────┼─────┼────┼──────────┤
│43 │男用手錶(8) │1 只 │同上 │同上 │
│ │MONTBLANC牌黑色皮帶 │ │ │ │
│ │錶 │ │ │ │
├──┼──────────┼─────┼────┼──────────┤
│44 │女用手錶(1) │1 只 │同上 │同上 │
│ │TIFFANY&CO牌黑色皮 │ │ │ │
│ │帶表 │ │ │ │
├──┼──────────┼─────┼────┼──────────┤
│45 │女用手錶(2) │1 只 │同上 │同上 │
│ │JB-BLANCPAIN牌金屬 │ │ │ │
│ │錶帶 │ │ │ │
├──┼──────────┼─────┼────┼──────────┤
│46 │女用手錶(3) │1只 │同上 │同上 │
│ │CARTIER牌紫色皮帶錶 │ │ │ │
├──┼──────────┼─────┼────┼──────────┤
│47 │女用手錶(7) │1 只 │同上 │同上 │
│ │CARTIER牌米色皮帶錶 │ │ │ │
├──┼──────────┼─────┼────┼──────────┤
│48 │女用手錶(5) │1 只 │同上 │同上 │
│ │CARTIER牌褐色皮帶錶 │ │ │ │
├──┼──────────┼─────┼────┼──────────┤
│49 │女用手錶(6) │1 只 │同上 │同上 │
│ │OMEGA牌金屬錶帶 │ │ │ │
├──┼──────────┼─────┼────┼──────────┤
│50 │女用手錶(7) │1 只 │同上 │同上 │
│ │GUCCI牌金色金屬錶帶 │ │ │ │
├──┼──────────┼─────┼────┼──────────┤
│51 │女用手錶(8) │1 只 │同上 │同右 │
│ │MONTBLANC牌黑色皮帶 │ │ │ │
│ │錶 │ │ │ │
├──┼──────────┼─────┼────┼──────────┤
│52 │BMW 廠車牌號碼U9-225│1 只 │同上 │桃園市○○路485 號查│
│ │5車輛 │ │ │扣物品 │
├──┼──────────┼─────┼────┼──────────┤
│53 │車牌號碼B2-2155 車輛│1 輛 │同上 │92偵17805ⅢP196 │
│ │ │ │ │財政部財產總歸戶及所│
│ │ │ │ │得資料 │
├──┼──────────┼─────┼────┼──────────┤
│54 │建物謄本(坐落花蓮縣│面積: │同上 │財政部財產總歸戶及所│
│ │吉安鄉○○○○街188 │299.3平方 │ │得資料 │
│ │之1 號) │公尺 │ │ │
├──┼──────────┼─────┼────┼──────────┤
│55 │土地謄本(坐落花蓮縣│面積:3148│同上 │同上 │
│ │吉安鄉○○段0678號)│.78平方公 │ │ │
│ │ │尺 │ │ │
├──┼──────────┼─────┼────┼──────────┤
│56 │土地謄本(坐落花蓮縣│面積:115.│同上 │同上 │
│ │吉安鄉○○段06979 號│96平方公尺│ │ │
│ │) │ │ │ │
├──┼──────────┼─────┼────┼──────────┤
│57 │土地謄本(坐落花蓮縣│面積:6.34│同上 │同上 │
│ │吉安鄉○○段0682號)│平方公尺 │ │ │
├──┼──────────┼─────┼────┼──────────┤
│58 │土地謄本(坐落花蓮縣│面積:964.│同上 │同上 │
│ │吉安鄉○○段0683號)│28平方公尺│ │ │
├──┼──────────┼─────┼────┼──────────┤
│59 │土地謄本(坐落花蓮縣│面積:1590│同上 │同上 │
│ │吉安鄉○○段0684號)│.58平方公 │ │ │
│ │ │尺 │ │ │
├──┼──────────┼─────┼────┼──────────┤
│60 │土地謄本(坐落花蓮縣│面積:779.│同上 │同上 │
│ │吉安鄉○○段0776號)│06平方公尺│ │ │
├──┼──────────┼─────┼────┼──────────┤
│61 │土地謄本(坐落花蓮縣│面積:136.│同上 │同右 │
│ │吉安鄉○○段1996號)│45平方公尺│ │ │
├──┼──────────┼─────┼────┼──────────┤
│62 │禾伸堂企業股份有限公│76000 股 │同上 │同上 │
│ │司股票 │ │ │ │
├──┼──────────┼─────┼────┼──────────┤
│63 │精英電腦股份有限公司│71500 股 │同上 │同上 │
│ │股票 │ │ │ │
├──┼──────────┼─────┼────┼──────────┤
│64 │易欣技術工程股份有限│482600股 │同上 │同上 │
│ │公司股票 │ │ │ │
├──┼──────────┼─────┼────┼──────────┤
│65 │元大京華證券股份有限│0000000股 │同上 │同上 │
│ │公司股票 │ │ │ │
├──┼──────────┼─────┼────┼──────────┤
│66 │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股 │同上 │同上 │
│ │股聘 │ │ │ │
├──┼──────────┼─────┼────┼──────────┤
│67 │勤美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06000股 │同上 │同上 │
├──┼──────────┼─────┼────┼──────────┤
│68 │國泰化工廠股份有限公│0000000 股│同上 │同上 │
│ │司股票 │ │ │ │
├──┼──────────┼─────┼────┼──────────┤
│59 │固緯電子實業股份有限│55000 股 │同上 │同上 │
│ │公司股票 │ │ │ │
├──┼──────────┼─────┼────┼──────────┤
│70 │中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100000股 │同上 │同上 │
│ │股票 │ │ │ │
├──┼──────────┼─────┼────┼──────────┤
│71 │華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60000 股 │同上 │同上 │
│ │股票 │ │ │ │
├──┼──────────┼─────┼────┼──────────┤
│72 │旺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669260股 │同上 │同上 │
│ │股票 │ │ │ │
├──┼──────────┼─────┼────┼──────────┤
│73 │益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600000股 │同上 │同上 │
│ │股票 │ │ │ │
├──┼──────────┼─────┼────┼──────────┤
│74 │手錶 │16只 │同上 │同上 │
├──┼──────────┼─────┼────┼──────────┤
│75 │台胞證 │5 本 │同上 │同上 │
├──┼──────────┼─────┼────┼──────────┤
│76 │護照 │5 本 │同上 │同上 │
├──┼──────────┼─────┼────┼──────────┤
│77 │香港入境許可證 │1 本 │同上 │同上 │
├──┼──────────┼─────┼────┼──────────┤
│78 │金項鍊 │10條 │同上 │同上 │
├──┼──────────┼─────┼────┼──────────┤
│79 │TIFFANY 項鍊 │7 條 │同上 │同上 │
├──┼──────────┼─────┼────┼──────────┤
│80 │錄音筆 │1 枝 │同上 │同上 │
├──┼──────────┼─────┼────┼──────────┤
│81 │玉墜子 │1 個 │同上 │同上 │
├──┼──────────┼─────┼────┼──────────┤
│82 │金墜子 │1 個 │同上 │同上 │
├──┼──────────┼─────┼────┼──────────┤
│83 │戒指 │1 個 │同上 │同上 │
├──┼──────────┼─────┼────┼──────────┤
│84 │保險箱鑰匙 │1 把 │同上 │同上 │
├──┼──────────┼─────┼────┼──────────┤
│85 │印章 │20枚 │同上 │同上 │
├──┼──────────┼─────┼────┼──────────┤
│86 │員工勤務卡 │14張 │同上 │同上 │
├──┼──────────┼─────┼────┼──────────┤
│87 │支票 │2 本 │同上 │同上 │
├──┼──────────┼─────┼────┼──────────┤
│88 │房屋租賃契約書 │1 本 │同上 │同上 │
├──┼──────────┼─────┼────┼──────────┤
│89 │保險箱 │1 只 │同上 │同上 │
├──┼──────────┼─────┼────┼──────────┤
│90 │信用卡 │24張 │同上 │同上 │
│ │ │ │ │ │
├──┼──────────┼─────┼────┼──────────┤
│91 │人民幣 │6320.2元 │辛○○ │92年度保字第6985號 │
├──┼──────────┼─────┼────┼──────────┤
│92 │港幣 │7300元 │同上 │同上 │
├──┼──────────┼─────┼────┼──────────┤
│93 │菲律賓披索 │370 元 │同上 │同上 │
├──┼──────────┼─────┼────┼──────────┤
│94 │美金 │631 元 │同上 │同上 │
├──┼──────────┼─────┼────┼──────────┤
│95 │韓幣 │11000 元 │同上 │同上 │
├──┼──────────┼─────┼────┼──────────┤
│96 │加拿大幣 │10元 │同上 │同上 │
├──┼──────────┼─────┼────┼──────────┤
│97 │歐元 │10元 │同上 │同上 │
├──┼──────────┼─────┼────┼──────────┤
│98 │泰國泰銖 │9360元 │同上 │同上 │
├──┼──────────┼─────┼────┼──────────┤
│99 │金項鍊 │1 條 │楊秋香 │ │
├──┼──────────┼─────┼────┼──────────┤
│100 │泰銖 │9360元 │同上 │ │
├──┼──────────┼─────┼────┼──────────┤
│101 │韓幣 │11000 元 │同上 │ │
├──┼──────────┼─────┼────┼──────────┤
│102 │加拿大幣 │10元 │同上 │ │
├──┼──────────┼─────┼────┼──────────┤
│103 │人民幣 │2 角 │同上 │ │
├──┼──────────┼─────┼────┼──────────┤
│104 │紫水晶手環 │1 只 │同上 │ │
├──┼──────────┼─────┼────┼──────────┤
│105 │紫水晶戒指 │1 只 │同上 │ │
├──┼──────────┼─────┼────┼──────────┤
│106 │象牙印章 │2 枚 │同上 │ │
├──┼──────────┼─────┼────┼──────────┤
│107 │印章 │2 枚 │同上 │ │
├──┼──────────┼─────┼────┼──────────┤
│108 │金戒指 │11只 │同上 │ │
├──┼──────────┼─────┼────┼──────────┤
│109 │K 金戒指 │2 只 │同上 │ │
├──┼──────────┼─────┼────┼──────────┤
│110 │玉戒指 │1 只 │同上 │ │
├──┼──────────┼─────┼────┼──────────┤
│111 │玉墜子 │2 個 │同上 │ │
├──┼──────────┼─────┼────┼──────────┤
│112 │金墜子 │1 個 │同上 │ │
├──┼──────────┼─────┼────┼──────────┤
│113 │台中國際育樂股票 │1 張 │同上 │ │
├──┼──────────┼─────┼────┼──────────┤
│114 │FRANKMULLER 手錶 │1 只 │同上 │ │
├──┼──────────┼─────┼────┼──────────┤
│115 │卡蒂亞手錶 │1 只 │同上 │ │
├──┼──────────┼─────┼────┼──────────┤
│116 │百達斐麗手錶 │1 只 │同上 │ │
├──┼──────────┼─────┼────┼──────────┤
│117 │蕭邦手錶(794050) │1 只 │同上 │ │
├──┼──────────┼─────┼────┼──────────┤
│118 │蕭邦手錶(0000000000│1 只 │同上 │ │
├──┼──────────┼─────┼────┼──────────┤
│119 │證券存摺 │3 本 │同上 │ │
├──┼──────────┼─────┼────┼──────────┤
│120 │提款卡 │1 張 │同上 │ │
├──┼──────────┼─────┼────┼──────────┤
│121 │建物所有權狀 │2 張 │同上 │ │
├──┼──────────┼─────┼────┼──────────┤
│122 │土地所有權狀 │1 張 │同上 │ │
├──┼──────────┼─────┼────┼──────────┤
│123 │BMW 車鑰匙 │1 把 │同上 │ │
├──┼──────────┼─────┼────┼──────────┤
│124 │諾基亞3310序號350605│1 支 │廖曉玲 │ │
│ │000000000 │ │ │ │
├──┼──────────┼─────┼────┼──────────┤
│125 │華南銀行帳戶 │1 張 │同上 │ │
├──┼──────────┼─────┼────┼──────────┤
│126 │華南銀行提款卡 │1 張 │同上 │ │
├──┼──────────┼─────┼────┼──────────┤
│127 │第一銀行提款卡 │1 張 │同上 │ │
├──┼──────────┼─────┼────┼──────────┤
│128 │台新銀行預備金金卡 │1 張 │同上 │ │
├──┼──────────┼─────┼────┼──────────┤
│129 │土地銀行金融卡 │1 張 │同上 │ │
├──┼──────────┼─────┼────┼──────────┤
│130 │彰化銀行帳戶 │1 張 │同上 │ │
├──┼──────────┼─────┼────┼──────────┤
│131 │提款卡 │7 張 │蔡玉屏、│ │
│ │ │ │吳璟淇、│ │
│ │ │ │溫秀琴 │ │
├──┼──────────┼─────┼────┼──────────┤
│132 │現金 │17500 元 │蔡玉屏 │ │
├──┼──────────┼─────┼────┼──────────┤
│133 │建物所有權狀 │1 張 │吳璟淇 │ │
├──┼──────────┼─────┼────┼──────────┤
│134 │土地所有權狀 │1 張 │同上 │ │
├──┼──────────┼─────┼────┼──────────┤
│135 │玉山銀行存摺 │1 本 │同上 │ │
├──┼──────────┼─────┼────┼──────────┤
│136 │新竹企銀金融卡 │2 張 │同上 │ │
├──┼──────────┼─────┼────┼──────────┤
│137 │大安銀行金融卡 │1 張 │同上 │ │
├──┼──────────┼─────┼────┼──────────┤
│138 │MOTOROLA行動電話 │1 支 │同上 │ │
├──┼──────────┼─────┼────┼──────────┤
│139 │遠傳易通卡 │1 張 │同上 │ │
├──┼──────────┼─────┼────┼──────────┤
│140 │BLANCPAIN 女用鑽錶 │1 只 │同上 │ │
├──┼──────────┼─────┼────┼──────────┤
│141 │卡蒂亞女錶(369229M │1 只 │同上 │ │
│ │G) │ │ │ │
├──┼──────────┼─────┼────┼──────────┤
│142 │卡蒂亞女錶(455904C │1 只 │同上 │ │
│ │D) │ │ │ │
├──┼──────────┼─────┼────┼──────────┤
│143 │卡蒂亞女鑽錶(607305│1 只 │同上 │
│ │MG) │ │ │ │
├──┼──────────┼─────┼────┼──────────┤
│144 │GUCCI 女錶 │1 只 │同上 │ │
├──┼──────────┼─────┼────┼──────────┤
│145 │TIFFANY 女錶 │1 只 │同上 │ │
├──┼──────────┼─────┼────┼──────────┤
│146 │TIFFANY 女戒 │1 枚 │同上 │ │
├──┼──────────┼─────┼────┼──────────┤
│147 │TIFFANY 項鍊(NO1) │1 條 │同上 │ │
├──┼──────────┼─────┼────┼──────────┤
│148 │TIFFANY 項鍊(NO2) │1 條 │同上 │ │
├──┼──────────┼─────┼────┼──────────┤
│149 │TIFFANY 項鍊(NO3 )│1 條 │同上 │ │
├──┼──────────┼─────┼────┼──────────┤
│150 │TIFFANY 項鍊(NO4) │1 條 │同上 │ │
├──┼──────────┼─────┼────┼──────────┤
│151 │TIFFANY 項鍊(NO5) │1 條 │同上 │ │
├──┼──────────┼─────┼────┼──────────┤
│152 │帳冊 │2 張 │同上 │ │
├──┼──────────┼─────┼────┼──────────┤
│153 │新台幣 │8400元 │同上 │ │
├──┼──────────┼─────┼────┼──────────┤
│154 │美金 │100 元 │同上 │ │
├──┼──────────┼─────┼────┼──────────┤
│155 │歐元 │10元 │同上 │ │
├──┼──────────┼─────┼────┼──────────┤
│156 │儲金簿 │2 本 │同上 │ │
├──┼──────────┼─────┼────┼──────────┤
│157 │信用卡 │5 張 │同上 │ │
├──┼──────────┼─────┼────┼──────────┤
│158 │提款卡 │7 張 │同上 │ │
├──┼──────────┼─────┼────┼──────────┤
│159 │保險箱鎖匙 │1 支 │同上 │ │
└──┴──────────┴─────┴────┴──────────┘
附表六:
┌──┬───────────┬────┬────┬──────────┐
│編號│名 稱 │數 量 │所 有 人│備 註 │
├──┼───────────┼────┼────┼──────────┤
│1 │彰化銀行存摺 │1本 │萬繼聖 │花蓮縣光復鄉大萬村林│
│ │戶名:賴文彥 │ │ │森路646號查扣物品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2 │第一銀行存摺 │同上 │同上 │同上 │
│ │戶名:陳信吉 │ │ │ │
│ │帳號:00000000000 │ │ │ │
├──┼───────────┼────┼────┼──────────┤
│3 │花蓮市第一信用合作社存│同上 │同上 │同上 │
│ │摺 │ │ │ │
│ │戶名:陳仁和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4 │日盛證券存摺 │同上 │同上 │同上 │
│ │戶名:穆梅秀 │ │ │ │
│ │帳號:116K15941-8 │ │ │ │
├──┼───────────┼────┼────┼──────────┤
│5 │日盛證券存摺 │同上 │同上 │同上 │
│ │戶名:穆梅秀 │ │ │ │
│ │帳號:00000000-0 │ │ │ │
├──┼───────────┼────┼────┼──────────┤
│6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花蓮分│同上 │同上 │同上 │
│ │行存摺 │ │ │ │
│ │戶名:穆梅秀 │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7 │臺灣銀行存摺 │同上 │同上 │同上 │
│ │戶名:穆梅秀 │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8 │光復郵局存摺 │同上 │同上 │同上 │
│ │戶名:穆梅秀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9 │光豐地區農會 │同上 │同上 │同上 │
│ │戶名:穆梅秀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 │ │ │ │
├──┼───────────┼────┼────┼──────────┤
│10 │寶島銀行存摺 │同上 │同上 │同上 │
│ │戶名:萬繼聖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11 │日盛證券存摺 │同上 │同上 │同上 │
│ │戶名:萬繼聖 │ │ │ │
│ │帳號:116B0000000 │ │ │ │
├──┼───────────┼────┼────┼──────────┤
│12 │日盛證券存摺 │同上 │同上 │同上 │
│ │戶名:萬繼聖 │ │ │ │
│ │帳號:116K172945 │ │ │ │
├──┼───────────┼────┼────┼──────────┤
│13 │日盛證券存摺 │同上 │同上 │同上 │
│ │戶名:萬繼聖 │ │ │ │
│ │帳號:0000000000 │ │ │ │
├──┼───────────┼────┼────┼──────────┤
│14 │光豐地區農會 │同上 │同上 │同上 │
│ │戶名:萬繼聖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15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花蓮分│同上 │同上 │同上 │
│ │行存摺 │ │ │ │
│ │戶名:萬繼聖 │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16 │第一商業銀行存摺 │同上 │同上 │同上 │
│ │戶名:萬繼聖 │ │ │ │
│ │帳號:00000000000 │ │ │ │
├──┼───────────┼────┼────┼──────────┤
│17 │臺灣銀行存摺 │同上 │同上 │同上 │
│ │戶名:萬繼聖 │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18 │光復郵局存摺 │同上 │同上 │同上 │
│ │戶名:萬繼聖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19 │第一商業銀行 │同上 │同上 │同上 │
│ │戶名:萬繼聖 │ │ │ │
│ │帳號:00000000000 │ │ │ │
├──┼───────────┼────┼────┼──────────┤
│20 │電話IC卡 │2張 │同上 │同上 │
│ │ │ │ │ │
├──┼───────────┼────┼────┼──────────┤
│2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金融卡│2張 │同上 │同上 │
│ │卡號:0000000000000 │ │ │ │
│ │卡號:0000000000000 │ │ │ │
├──┼───────────┼────┼────┼──────────┤
│22 │國泰銀行萬事達信用卡 │1張 │同上 │同上 │
│ │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
├──┼───────────┼────┼────┼──────────┤
│23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萬事達│同上 │同上 │同上 │
│ │信用卡 │ │ │ │
│ │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
├──┼───────────┼────┼────┼──────────┤
│24 │花旗銀行威士信用卡 │同上 │同上 │同上 │
│ │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
├──┼───────────┼────┼────┼──────────┤
│25 │臺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同上 │同上 │同上 │
│ │限公司股利憑單 │ │ │ │
│ │戶名:穆梅秀 │ │ │ │
│ │J0EQ0000000 │ │ │ │
├──┼───────────┼────┼────┼──────────┤
│26 │臺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同上 │同上 │同上 │
│ │限公司所得扣繳暨免扣繳│ │ │ │
│ │憑單 │ │ │ │
│ │戶名:穆梅秀 │ │ │ │
│ │J0EQ0000000 │ │ │ │
├──┼───────────┼────┼────┼──────────┤
│27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 │同上 │同上 │同上 │
│ │戶名:穆梅秀 │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28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 │同上 │同上 │同上 │
│ │戶名:陳信吉 │ │ │ │
│ │帳號:00000000000 │ │ │ │
├──┼───────────┼────┼────┼──────────┤
│29 │日盛證券買賣對帳單 │11張 │同上 │同上 │
│ │戶名:萬繼聖 │ │ │ │
├──┼───────────┼────┼────┼──────────┤
│30 │日盛證券買賣對帳單 │2張 │同上 │同上 │
│ │戶名:穆梅秀 │ │ │ │
├──┼───────────┼────┼────┼──────────┤
│31 │日盛證券買賣補繳通知 │1張 │同上 │同上 │
│ │戶名:穆梅秀 │ │ │ │
├──┼───────────┼────┼────┼──────────┤
│32 │大華證券買賣對帳單 │同上 │同上 │同上 │
│ │戶名:陳信吉 │ │ │ │
├──┼───────────┼────┼────┼──────────┤
│33 │行動電話摩托羅拉V3688X│1支 │同上 │同上 │
│ │序號:000000000000000 │ │ │ │
├──┼───────────┼────┼────┼──────────┤
│34 │行動電話摩托羅拉V3688X│1支 │同上 │同上 │
│ │序號:000000000000000 │ │ │ │
├──┼───────────┼────┼────┼──────────┤
│35 │行動電話諾基亞6150 │1支 │同上 │同上 │
├──┼───────────┼────┼────┼──────────┤
│36 │AP男女對錶 │2支 │同上 │同上 │
├──┼───────────┼────┼────┼──────────┤
│37 │伯爵男錶 │1支 │同上 │同上 │
├──┼───────────┼────┼────┼──────────┤
│38 │BMW 廠車牌號碼8L-5281 │1支 │同上 │同上 │
│ │號車輛(登記名義人洪嘉│ │ │ │
│ │琳鑰匙 │ │ │ │
├──┼───────────┼────┼────┼──────────┤
│39 │同上車輛車籍資料 │1份 │同上 │同上 │
├──┼───────────┼────┼────┼──────────┤
│40 │同上車輛 │1輛 │同上 │同上 │
├──┼───────────┼────┼────┼──────────┤
│41 │行動電話摩托羅拉V3688X│1支 │同上 │花蓮縣光復鄉大全村2 │
│ │ │ │ │弄1 號所查扣之物品 │
├──┼───────────┼────┼────┼──────────┤
│42 │SIM 卡(0000000000) │1張 │同上 │同上 │
├──┼───────────┼────┼────┼──────────┤
│43 │土地謄本(坐落花蓮縣鳳│面積:95│同上 │財政部財產總歸戶及所│
│ │林鎮○○○段0830號) │27.98平 │ │得資料92偵字第17805 │
│ │ │方公尺 │ │號偵查卷第3 宗 │
│ │ │ │ │ │
├──┼───────────┼────┼────┼──────────┤
│44 │宏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股│20648股 │同上 │同上 │
│ │票 │ │ │ │
├──┼───────────┼────┼────┼──────────┤
│45 │佑辰汽車有限公司股票 │25000股 │同上 │同上 │
├──┼───────────┼────┼────┼──────────┤
│46 │益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股│600000股│同上 │同上 │
│ │票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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