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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重更(一)字第6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扶助律師連兆宗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扶助律師張百欣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家暴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玖年叁月拾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前經本院認為犯家暴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 、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8年12月16日執行羈押,至99年3月15日,3 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3 月16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陳榮和
法 官 彭政章
法 官 黃斯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宜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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