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重訴字第4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舒建中律師
連兆宗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提出新臺幣伍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予限制出境、出海。
理 由本件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核尚無不合,准予提出新臺幣500,000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併予限制出境、出海。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宋明蒼
法 官 趙功恆
法 官 楊智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桂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9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