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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重訴字第4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宋進財
指定辯護人 黃金洙 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宋進財羈押期間,自民國99年9月6日起,延長2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宋進財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等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8年8月6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9年9月5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宋進財殺人部分經原審判處重刑及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等在案,依合理判斷,被告宋進財串證逃亡之可能性甚高,而命被告宋進財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9年9月6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沈君玲
法 官 林海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鎮鑫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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