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98,上重訴,49,201012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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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重訴字第4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宋進財
指定辯護人 黃金洙 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宋進財羈押期間,自民國100年1月6日起,延長2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宋進財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等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8年8月6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0年1月5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宋進財殺人部分經本院撤銷改判及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等在案,依合理判斷,被告宋進財串證逃亡之可能性甚高,而命被告宋進財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0年1月6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林海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鎮鑫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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